據越南新聞thestar近日報道,根據自2012年以來的越南有效法規,加熱煙草被視為一種煙草產品,因此應符合煙草危害防治法。
近日,電子煙和加熱煙草問題已引起了越南政府和國民議會的關注。為了有效地管理各種煙草產品,有關方正在對《煙草危害預防控制法》進行評估。
該法第2.1條規定:“煙草是指從全部或部分煙草原料中提取并制成煙、雪茄、卷煙、煙斗或其他形式的產品”,第2.3條補充規定:“煙草原材料是未經處理的煙葉、預處理后分離莖部的片狀煙葉、煙草纖維、煙草莖和其他替代材料用于生產卷煙。”
因此,該項規定僅考慮產品的成分即可確定其為“卷煙”,而不考慮每種不同類型產品的生產過程或用途,無論是卷煙、雪茄、斗煙還是其他形式。
近日,在關于“加熱煙草和電子煙的國家管理工作匯報會議”上,越南衛生部長譚洪蘭(Dao Hong Lan)強調,需要有充分的依據來禁止新一代電子煙,并在對電子煙和加熱煙草的法律適用性進行審查時,需謹慎考慮。該部門一些官員表示,《煙草危害預防控制法》用于覆蓋未來的煙草產品。議員范江芳蘭(Pham Khanh Phong Lan)表示,該法明確了煙草及相關產品的定義,包括電子煙和加熱煙產品,現行法律完全有資格管理新興的煙草產品。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