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Philstar7月31日報道,菲律賓最高法院(SC)裁定,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有權監管煙草產品。(菲律賓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前身是食品藥品局(BFAD),2009 年 8 月 18 日,菲律賓總統簽署了第 9711 號共和國法令 [即《2009 年食品藥品管理局法案》]后更名為菲律賓食品藥品管理局(FDA)。)
在7月23日發布的裁決中,最高法院駁回了菲律賓煙草協會(PTI)和阿爾拜省代表埃德塞爾·拉格曼(Edcel Lagman)提交的復議請求。
最高法院表示,根據第 9711 號共和國法令(《食品藥品管理局法案》),FDA對所有健康產品具有監管權。
該法律的實施細則還規定,衛生部負責通過FDA監管煙草產品。
PTI質疑FDA的權力,認為煙草產品跨部門委員會(IAC)對包括其健康方面在內的煙草產品具有專屬管轄權。
地區初審法院做出了有利于 PTI 的裁決,認為煙草產品不屬于 FDA 的監管范圍。
然而,最高法院在2021年推翻了這一決定,促使PTI和Lagman提交了復議請求。
在解決此案時,最高法院裁定IAC并不對煙草產品具有唯一管轄權。
“所有影響健康的產品,包括煙草,都在FDA確保健康產品安全、有效和質量的授權范圍內?!?/p>
最高法院表示,將煙草產品納入FDA法的實施細則也符合該國在《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下的承諾。
衛生部(DOH)對最高法院的裁決表示贊賞,稱其“促進并保障了當代及未來菲律賓人的健康?!?/p>
“這是對煙草行業試圖規避監管的決定性一步。”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