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哥斯達黎加的控煙環境也在朝世界水平看齊。
上世紀八十年代,哥斯達黎加衛生部通過了多項限制吸煙的法令,包括1988年的18216號法令,禁止在工作場所吸煙(允許指定的吸煙區);1988年的18248號法令,禁止在公共汽車內吸煙,這兩項法令在拉丁美洲的控煙進程上代表著顯著的進步。
1992年,立法會議員伊妮德·羅德里格斯·克薩達(Enid Rodríguez Quesada)提出11.545法案,創建100%無煙工作場所和消除煙草廣告。哥斯達黎加似乎將成為一個成功的控煙典范。
2012年3月20日,哥斯達黎加憲法法院批準了《反吸煙法》,該法律將對每支卷煙征收20科朗的稅收。
煙草業關注到控煙形勢的變化,并認識到來自11.545法案的迫切威脅,于是哥斯達黎加煙草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阻止11.545法案的通過。
拉丁美洲項目
1991年,鑒于拉丁美洲對于“二手煙”危害不斷提高的認識,同時為防止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100%無煙的立法,如1992年的11.545法案,煙草公司啟動了“拉丁美洲項目”。
拉美項目,是煙草業國際環境煙草煙霧(ETS)項目顧問的一部分,包括通過煙草業位于華盛頓特區的科文頓和柏靈律師事務所隱蔽的招募醫療和科學顧問,以避免公眾發現煙草行業的參與。
科文頓和柏靈律師事務所聘請了哥斯達黎加大學的污染實驗室主任阿爾法羅博士(Dr. María del Rosario Alfaro),開展了“中美洲實地考察”實驗,測量了例如辦公室、酒店和餐館等公共場所的室內空氣質量(IAQ)。最后,阿爾法羅博士得出了與煙草業一致的觀點:在這些建筑物內的吸煙行為,并未發現對室內空氣質量有顯著的影響。
1994年2月,該律師事務所向英美煙草和菲莫公司發布了哥斯達黎加大學的實驗研究結果。于是,英美煙草和菲莫公司就通風標準向國會游說,他們聲稱:研究表明,室內空氣質量差的主要原因是通風不暢,而不是“二手煙”。
“禮貌之選”計劃
1994年10月,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聘請了紐約公共關系機構的斯布英·奧布萊恩(Spring O'Brien)和邁阿密公共關系公司的魯賓·巴尼(Rubin Barney)和博格(Birger),在拉丁美洲推出了“禮貌之選”計劃。
“禮貌之選”計劃是煙草業“住宿”項目的延伸,旨在針對100%無煙法律而促進指定吸煙區作為“合理的選擇”。考慮到11.545法案的直接威脅,菲利普·莫里斯公司選擇哥斯達黎加作為優先考慮的市場來推出項目。
美國的兩家公共關系公司與本土的中美洲咨詢公司共同合作開展該項目,中美洲公共關系公司與當地的醫療機構具有良好的關系。三家公司邀請哥斯達黎加餐飲商會(CA.CO.RE)和哥斯達黎加酒店商會(CCH),在哥斯達黎加分發宣傳小冊子,推廣“禮貌之選”。
在1997年和1998年之間,控煙組織利用媒體反復宣傳“二手煙”的危害,這些努力使得哥斯達黎加在1998年9月引入13.335法案,法案建議修改1995年的控煙法,以使所有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100%無煙。
1998年10月,菲莫公司的拉丁美洲企業事務交流部總監向公司的其他高管發出一份備忘錄,揭示應對13.335法案的五點戰略舉措,其中就包括:讓一個著名的酒店經營者或餐館老板向國會主席提起“禮貌之選”計劃,以及該項目如何帶來商業意義。
哥斯達黎加餐飲商會和酒店商會忠實地擁護煙草業公開陳述的觀點。在2000年6月的國會聽證會上,哥斯達黎加餐飲商會和酒店商會像他們曾在1994年做的一樣,為阻止13.335法案而為“禮貌之選”計劃辯護。
2000年6月,菲莫公司宣布13.335法案因“禮貌之選”計劃而失敗。
《自愿協議》
針對越來越嚴厲的煙草廣告管制,2000年5月,英美煙草和菲莫公司起草了一份《自愿協議》,主動自我調節相關的煙草廣告。哥斯達黎加衛生部長羅赫略·帕爾多(Rogelio Pardo)在2000年會見了英美公司3次,于2000年10月口頭上同意了該自愿協議。《自愿協議》作為《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一種替代方案,只消除了電臺和電影院(不包括電視)的廣告,和學校200米范圍內的煙草廣告牌。
該協議還承諾行業在所有廣告牌的底部添加健康警語“吸煙有害健康”等,但不影響行業使用吸引人的圖片。然而警示語標題從來沒有正式執行,衛生部減輕了英美煙草和菲莫公司履行其職責的法定義務。帕爾多向新聞界解釋了缺乏正式程序的理由,指出:“簽署任何形式的文件是沒有必要的,我們相信煙草公司的話。2001年1月1日開始,英美和菲莫消除了在學校附近的575處廣告牌。”
這個自愿協議也為阻止未來的14.844法案打下了基礎,2002年和2003年英美煙草公司在國會游說反對14.844法案,他們聲稱:企業有權利自我調節他們的產品,并向決策者們承諾:為成年煙民公布的卷煙成分,可以使消費者在是否消費卷煙方面做出最終決定。
國會同意將14.844法案推遲到2004年再作考慮。
2006年,英美煙草公司網站上發布了另一報告,報告指出:作為其全球戰略的一部分,延緩和阻止《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簽署和實施,實行自愿的舉措,包括在中美洲先于政府立法而使用健康警示標簽。
該報告贊揚英美煙草公司于2005年11月的自愿行動,將健康警示標簽在中美洲煙盒上的面積主動增加至30%。英美煙草的這些努力讓哥斯達黎加國會認為沒有必要實施《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第11條,該條例指出“煙草制品包裝盒上的警示標簽面積應該是50%或更多,不少于30%,建議使用比單純的文本更有效的警示圖片或象形圖。”
預防青少年吸煙計劃
1996年,哥斯達黎加控煙組織認為,媒體上的煙草廣告導致了未成年人開始吸煙。控煙組織公布的一項研究表明,青少年吸煙比例已經從1990年的21.3%上升到1997年的26.2%。
哥斯達黎加控煙組織還發布了一項研究,哥斯達黎加從1987至1997年花費了7.4億科朗(150萬美元)用于吸煙引起的疾病的治療,他們要求煙草業支付該筆費用。
這些努力推動了1998年6月13.200法案的出臺,即:完全禁止煙草廣告。
像在美國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煙草業決定在哥斯達黎加的青少年吸煙問題上先發制人,通過教育和零售商項目來促進自我管理。
1997年8月,英美煙草、菲莫公司和全國零售商商會共同發起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項目,一個名義上防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的項目,并且向零售商培訓1995年的法律。
行業試圖將焦點從卷煙廣告和卷煙促銷活動促使未成年人吸煙的事實,轉移到同齡人的壓力和父母的行為方面,以阻止或取代政府發起的針對煙草業行為的公共健康運動。
與美國發起的“我們承諾”、“這是法律”等項目類似,煙草業向卷煙零售商提供了帶有警示語的標志、貼紙和其他印刷材料,這些材料上印有“我們承諾:未滿18歲,不得銷售卷煙”之類的警語。
1997年11月,煙草行業的這些舉措贏得了衛生部的認可,從而有效地防止了政府立法行動的實施。
1998年3月菲莫公司再次與全國零售商商會合作,推出一個更廣泛的的零售商教育計劃,菲莫公司通過舉辦講習班和向零售商分發資料小冊子,做好預防青少年吸煙的宣傳工作。
雖然哥斯達黎加政府于2008年簽署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但煙草行業再次通過衛生部,防止了相關控煙法案的通過。例如17.371法案,該法案在大幅消弱控煙效力后,直到2011年8月依然在國會擱置,懸而未決。
不過,附屬于菲莫國際公司的哥斯達黎加煙草公司(TACSA)于2012年表示,它正準備在哥斯達黎加市場上取消每包不足20支裝的卷煙,并且從2013年開始,將公司所有的宣傳和廣告撤出哥斯達黎加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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