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11月26日消息,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主要修改內容是加強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監管: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此外,也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決定指出,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實,早在2019年,國家煙草專賣局回復電子煙生產審批時已經表示,含煙草成分電子煙也需要辦理許可證。今年3月22日,工信部網站發布通知,稱為加強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煙草專賣局研究起草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4月22日。《征求意見稿》提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中關于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意味著,經過法條政策和必要程序之后,對電子煙游離于“邊緣地帶”“ 灰色身份”“不明不白”的境地的正規身份有了法定定義和歸口管理,從此,就是正大光明的參照煙草專賣品管理序列了。
對于如何有效監管電子煙,我們還拭目以待。但基本的出發點參照煙草專賣品管理,我們還是可以看出端倪一二來的。
一是許可證問題。
新版《條例》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現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對于售賣電子煙的商戶來說,就要有行政許可,經過許可,方能電訪、配貨和售賣。對于電子煙參照執行來說,這許可證也是箭在弦上,必須要歸口辦理的。
二是配貨渠道問題。
傳統的煙草專賣制品,統一由煙草商業公司電訪配送,按照一定周期循環往復。目前,以此條例,這電子煙生產、配送和零售許可都要參照煙草專賣品管理,自然,這生產、配送和這零售環節都是需要煙草專賣管理部門介入的,直接管理、直接監管,還是委托管理,這個應該是直接監管的順當些。否則,真假難辨、渠道不同,都對專賣政策有不同的變異理解和執行。自然是不利于執法監管的。
三是市場管理問題。
執法監督、專賣品管理,參照執行,就要求煙草專賣執法監督部門要在市場監管開展嚴格監管,履行職責,在區域內實施必要監管執法行為,震懾違法、保護合法經營,為煙草專賣提供堅實的市場行為。同時,不同于傳統執法,還要求監管部門運用科技手段、科技力量和必要的技術手段,對市場流通的品牌電子煙進行檢測、測試和質量監督,保障良好的市場秩序。換言之,和卷煙市場等同監管。
第四,市場調配問題。
現行制度下,卷煙制造工廠生產出來的成品卷煙,必須在訂貨會后,按照訂單開展送貨送達。如果電子煙參照執行,作為煙草專賣品管理,也需要訂單送達,還是其他,尚有待具體操作辦法理順秩序。按照一般的要求,也需要和煙草專賣品一樣統一由煙草商業接受,統一配送至訂單需要地域,以方便管理。這個市場調配問題不解決,市場問題始終會是個大問題。
第五,地域數量問題。
卷煙成品目前實行的是跨地域流通,不得多于50條。如果電子煙參照煙草專賣品管理,流通數量、跨地域攜帶等問題也將提上重要日程。是否可以跨地域流動,攜帶數量不得多于50支,煙彈該如何比照參照執行,在監督執法環節如何有效監管,是否實現和卷煙成品專賣品一樣的管理辦法,都需要我們拭目以待。
“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這已經是“靴子”落地了,重要的工作任務,大量的政策銜接,還需要我們在具體工作中加以落實,但前提就是必須嚴格監管、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這已經是不能改變的事實。我們煙草部門、煙草方,就要加大力度,不折不扣把這個條例貫徹落實好,讓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得到切實保證和維護。
既要管好,還要管活,把煙草“放管服”和電子煙參照專賣品管理結合起來,實現煙草綜合貢獻度繼續優化提升,為國家財政貢獻和消費者利益提供堅實保證。這個刻不容緩,必須盡快拿出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舉措來落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