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零售戶王先生問:我的親戚最近開了一家煙酒店。我店里卷煙不夠賣時,能否從親戚店中調劑卷煙銷售?
襄城區局工作人員楊碩答: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因此,您在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需要配合當地專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同時,只能從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幫助別人代賣卷煙、從其他零售戶店內調劑卷煙出售、回收卷煙銷售等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