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半島都市報》報道 在控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的罰款;控煙場所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倡導煙草制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 6月27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9月1日起實施 。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萬振東對條例作相關說明。
《條例》中規定幼兒園、兒童醫院等未成年人活動區域不僅室內控煙,室外也同樣控煙。“未成年人是禁煙的重點保護人群,因此在他們集中活動場所室內外都不允許吸煙。”萬振東表示。
此外,條例第四條第四款增加了“倡導煙草制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的內容。
?
條例規定 ,在控煙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包括賓館、候車室在內的禁煙場所都不應該設置吸煙室。”萬振東表示。
按照不同場所劃分,各監管部門作為不同主體對違規吸煙行為進行監督、處理。其中,工商部門負責對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進行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公安機關負責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發、休閑娛樂等服務的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各類文化、藝術場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教育機構、培訓機構監管;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監管;體育部門負責體育場館、健身場所監管;民用航空、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對其職責范圍內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內外等候區域、站臺等的監管,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除民用航空器、火車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內外等候區域、站臺等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對以上區域之外的其他控煙場所的監管。
此外,針對在一處辦公、經營區域內存在多個單位容易產生多頭監管的情況,條例規定在單體建筑內存在若干控煙場所且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管的,由按照該建筑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主要從事的經營、服務活動確定的部門進行監管。主要經營、服務活動難以確定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管。
記者了解到,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公布的《青島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同時廢止。
對于違反條例的行為,處罰力度也有所增強。其中,市民在控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控制吸煙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的罰款。控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違法條例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將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控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控煙場所進行巡查,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控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反饋投訴舉報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