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云南信息報》報道??? 7月28日下午,市民李先生和妻兒進電梯后,發現溫先生拿著點燃的香煙。在勸對方不要吸煙時,雙方發生了沖突。而李先生表示,他不接受調解,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處理此事的派出所方面表示,從公安機關的執法范疇方面來看,對于在公共場所吸煙確實沒有明文法律進行強行約束,所以公安機關在處理此事時,只能是以糾紛調解來處理。云南省衛生監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室內及公共場所禁煙,目前還只能靠公共場所的積極性和市民個人的素質。
有法規
2002年9月,昆明市便出臺了《昆明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第九款里,明確注明了電梯內禁止吸煙。但由于當時立法環境的限制,對違反該地方政府規章的行為,在處罰的設置上比較薄弱,《辦法》只說了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并沒有列明如果違反的話,具體將有哪些處罰。
2010年,《辦法》進行了修訂,其中加入了“群眾發現在昆明市內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可要求吸煙者立即終止吸煙,也可以向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投訴”的內容,并規定在限制吸煙范圍和規定的禁煙公共場所吸煙者,由衛生部門處以50元罰款。控煙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不履行職責,衛生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執法難
雖然有條例規定,但在實際的工作中該如何進行處罰,卻經常陷入尷尬。
衛生部門表示,50元的罰款金額是當前國內很多城市控煙立法的一個通例,而對經營單位進行處罰,目的是為了節約政府執法的成本,加大執法力度。但無論控煙工作的執法主體是誰,立法禁止都只是控煙工作的一小部分。
云南省衛生監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共場所禁煙主要由衛生監督部門負責執行。但公共場所涉及范圍廣、數量多,而衛生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人力不足,沒有專門專業的執法隊伍,收效有限。更為重要的是,條例并沒有對在公共場所吸煙的人提出任何具有可操作性的處罰措施,衛生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最多也只能進行勸阻。所以室內及公共場所禁煙,目前還只能靠公共場所的積極性和市民個人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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