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草在線據法制網報道??? 按照北京市2014年的地方立法規劃,《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于4月11日起至30日通過北京市法制辦和首都之窗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擬規定, 擴大禁止吸煙范圍,建立政府與社會共同負責的控煙體系,突出健康教育與執法監督。對于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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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室內公共場所吸煙
草案擴大了禁煙范圍,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相關區域包括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者活動場所的區域,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體育場、運動健身場所的訓練及比賽區和座席區,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區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區域。醫療衛生機構,風景名勝區、公園、游樂園等休閑娛樂場所,火車、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站臺、等候區可以劃定吸煙區,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北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設置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室外劃定吸煙區的,應當遵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設置明顯的吸煙區標識和引導標識、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配置煙灰缸(盒)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牌等規定。
控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范圍
草案要求,北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營造有利于控制吸煙工作的環境,切實落實控制吸煙目標,鞏固和擴大控制吸煙效果;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及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建立統一有效與控制吸煙監督管理職能相適應的工作體系,加強控制吸煙執法監督能力建設;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財政投入;表彰獎勵在控制吸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定期公示吸煙違法行為查處
草案明確,北京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規劃、措施,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向社會公示吸煙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督導各行業主管部門控制吸煙工作,建立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培訓和調研,組織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社會監督、監測、評估,動員全社會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市和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首都文明創建、宣教工作測評體系,組織公共文明引導員參與社會控煙工作管理。
逐步減少煙草專賣銷售網點
草案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主管領域內控制吸煙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相關制度和工作檔案,結合行業特點,做好行業內各單位控煙措施的落實工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吸煙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內容,對學生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知識教育。新聞出版廣電和宣傳主管部門應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積極開展控煙宣傳和輿論監督,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宣傳,嚴格審查制度,嚴格控制并逐步減少北京市播出的電影、電視及其他節目中吸煙鏡頭,督促新聞媒體定期免費播出或者刊登控制吸煙公益廣告。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規范全市煙草銷售管理,逐步減少煙草專賣銷售網點。
統一吸煙違法行為投訴電話
草案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設立統一的吸煙違法行為舉報投訴電話。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管理職責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實名投訴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設立禁煙檢查員,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并留存相關記錄,建立相關檔案;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有權要求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 新增煙草零售銷售者違法責任
草案明確,煙草制品銷售者未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時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在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場所的內部及出入口處周邊100米內未設置煙草制品銷售網點的,由煙草專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煙草制品、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銷售煙草制品、各種形式的煙草促銷活動的,由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強化場所經營管理者控煙責任
草案要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建立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創建有利于不吸煙和戒煙的環境和條件,有效保護不吸煙者免受二手煙侵害,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控煙工作,開展經常性控煙檢查。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禁止吸煙或者限制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設立禁煙檢查員,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并留存相關記錄,建立相關檔案;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確保該場所或者區域沒有煙蒂等明顯吸煙痕跡;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有權要求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逐步安裝能夠有效監控吸煙行為或者監測煙草煙霧的設備設施,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的吸煙者進行勸阻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強化吸煙者違法行為治安管理
草案規定,公民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罰款并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已劃定的吸煙區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罰款并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已劃定的吸煙區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建立全社會共同負責控煙體系
草案明確防止煙草煙霧侵擾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可以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向該場所經營管理者投訴,要求該場所經營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管理者,并留存和提供有關證據。
同時,調整完善北京市控制吸煙管理體制,采取多部門共同管理與單一部門執法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明確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控制吸煙工作,將控制吸煙違法行為納入衛生監督管理。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通過加強機構建設開展控制吸煙和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和監測評估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區)辦事處、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分別以管轄區域或者行業為單位做好日常督導和檢查等控制吸煙工作。
倡導全社會參與和支持控制吸煙工作,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鼓勵控制吸煙協會等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幫助和支持。政府應當對其提供必要的鼓勵與支持。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務或者政府購買等方式。此外,強化場所經營管理者的控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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