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草在線據鳳凰網報道
??? “帶頂帶蓋”室內全面禁煙
北京市“帶頂帶蓋”室內全面禁煙,同時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體育場、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等室外區域也禁止吸煙。而在禁煙區域吸煙不聽勸阻者,將處200元罰款。
11月28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將于明年6月1日起實施。
相比二審意見,通過的“條例”中對于室外禁煙區域進行了縮小。其中包括高等學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除條例規定以外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風景名勝區、公園、游樂園等休閑娛樂場所等三類場所,將不再強制禁煙。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介紹,近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代表、政協委員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具體內容符合國際《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精神,兼顧本市實際,基本成熟可行。
關注焦點
“帶頂帶蓋”室內全面禁煙
本次審議進一步明確了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條例(草案)》相關條款規定了禁止吸煙的室內場所和室外場所范圍。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此規定發表了意見。有的認為,條例中規定的室內禁煙場所的范圍較窄,應當與《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一致;還有的認為,應當為吸煙者留出一定的空間,以利于法規的執行。
法制委員會認為,北京作為國際大都市,控煙工作應當按照“從嚴控制、循序漸進”的思路,實現立法先行,并在實踐中逐步加大執法力度,積極為公眾創造無煙環境。同時,為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需要考慮本市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室內和室外禁煙場所的范圍。據此,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
“第九條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十條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如果違反《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回顧
第一階段:“領導有單間享吸煙權”?未被采納
禁煙場所的范圍一直是本市對控煙立法過程中備受關注的焦點。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最初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規定了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室內完全禁止吸煙。
第一次審議期間,有委員對這一條款有不同意見,建議避免“一刀切”禁煙,建議將“工作場所”修改為“共用的工作場所”。 建議一出,被社會普遍解讀為“非共用的領導干部辦公室可以吸煙”,引發爭議。
但隨后在一審后的草案修改稿中,并沒有“共用公共場所”這個定義。
“當時討論確實有這樣的觀點,感覺個人辦公室是非公共場所,只要吸煙不影響他人就不違法。”可以通過“共用”這樣的詞將公共場所中的獨立區域與其他區域劃分出來。“當時不是考慮為領導干部開吸煙這個口子,我們考慮,雖然是獨立的辦公場所,但都在一個辦公樓里,你的辦公室別人也會進去,吸煙就會對他人造成影響。”此外,有說法提出“二手煙”以及長期吸煙在辦公室形成的“三手煙”也會對他人造成影響。“所以我們一審以后沒有采納這個意見。”李小娟說。
第二階段:“禁煙”適度放開賓館客房、機場可吸煙
《條例(草案)》一審之后,對室內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就規定為“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市人大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按“嚴格控制、循序漸進”的控煙思路,在保證他人健康權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細化室內禁煙場所的范圍。對酒店客房、機場等一些特殊場所,在具備條件下允許劃定吸煙區。
因此在第二輪審議中,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控煙應結合本市實際,逐步劃定禁煙場所范圍,建議在第九條增加兩款:“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其客房不具備獨立排風系統的,禁止吸煙。機場禁止吸煙,但隔離候機區可設置具有獨立排風系統的吸煙室。”
第三階段:“禁煙”再從嚴帶頂帶蓋室內全面禁煙
最終的《條例》表決稿里,并沒有支持二審稿關于“賓館客房、機場等特殊場所具備獨立排風條件時,允許設立吸煙區”的表述,依然維持“帶頂帶蓋”的室內區域全面禁煙的宗旨,以杜絕二手煙、三手煙的危害。
市人大相關人士表示,對于機場等還存在吸煙室的場所,將為其設立一個緩沖期,希望這些場所在京版控煙條例正式實施前做好改造工作,該取消時還是要取消。
關注焦點
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活動被禁止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活動。關于煙草廣告禁止規定,有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應當明確規定禁止一切形式的煙草廣告,也有不同意見認為,目前國家《廣告法》正在修訂中,草案修改稿中關于煙草廣告的規定與《廣告法》重疊,沒有必要在條例中再行規定,建議刪除相關規定。同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一刀切地禁止煙草企業從事所有類型的贊助活動并不合理,應當允許煙草企業參與社會公益、慈善募捐等不冠名的贊助活動。
法制委員會認為,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活動的規定,體現出本市的控煙工作不局限于對吸煙行為的限制,而是包括廣告禁止、促銷贊助限制等在內的多方位的控煙管理模式,是控煙立法的重要組成內容,因此,建議保留相關規定,并在表述上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最終獲得通過的《條例》中,明令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違規者由煙草專賣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禁止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設置戶外煙草廣告;禁止各種形式的煙草促銷、冠名贊助活動。
關注焦點
禁煙場所吸煙最高罰200元
《條例》規定,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個人違反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個人違反規定亂扔煙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關注焦點
學校周邊100米內禁止售煙
《條例》規定,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違規者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煙草制品銷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違規者可由煙草專賣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禁止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制品;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
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通過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