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對在西客站北廣場設置“中國煙草”廣告的商家進行了處罰。事情緣起于一年前,北京市民田女士將設置所謂煙草廣告的北京普正德商貿有限公司和中國煙草總公司舉報到北京市工商局。而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在進行立案調查后認定,該商亭發布的“中國煙草CHINATOBACOO”為煙草廣告,并依據國家工商局1995年12月30日發布的《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實施了“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筆者在看完了此篇報道之后,越來越覺得這個行政處罰真的是有些牽強。從新聞材料中可以看到,田女士舉報的是北京普正德公司和中煙草總公司,如果說這個行政處罰成立的話,也應該同時處罰中國煙草總公司,而工商部門最終處罰的只是北京普正德公司。目前我們還不清楚北京普正德公司與咱們中國煙草總公司是什么關系,如果是直接隸屬關系,那么中國煙草總公司也應該跟著一起受罰。如果不存在隸屬關系,而只是一般的零售企業,那這個問題就頗有值得玩味之處了。
首先,現行的廣告法對于煙草廣告的規定也只是第十八條中有“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和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等規定。但是具體什么才算是煙草廣告,并沒有明確的標準。而且,稍微有一點常識的人都會知道,“中國煙草”這四個字以及英文譯名也只是煙草行業的標志而已,和煙草廣告一毛錢關系都沒有。而且,全國大多數正規的、持有許可證的卷煙零售戶都會掛上“中國煙草”的形象標志,表明我的商店經營的卷煙是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的,是正規渠道銷售的,僅此而已。如果這個也算是煙草廣告的話,那不如直接把煙草行業取消算了。做出此種行政處罰的工商部門顯然涉嫌濫用職權。
我們再來說說工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法規的效力高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而且這部《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是1995年由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意,是局,而不是總局)頒布的,充基量也只能算是部門規范性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效力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如果在這起行政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法,那么應該首先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而不是這部規范性文件。那工商部門為何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進行處罰呢?那樣豈不是更具法律效力?其實原因非常簡單,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里根本找不到相關的條文,所以只能生搬硬套地在部門規范性文件里勉強地找依據。
雖然我們說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蒼蠅不呆無縫蛋”,這個案例同時也給我們煙草行業提了個醒,雖然設置“中國煙草”標識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我們如果換一個角度、換一種方式,把原來簡單羅列“中國煙草”標識的做法,設計成統一醒目的經營標識,比如印刷成“中國煙草總公司特許經營店”、“某省某市某區縣煙草專賣局指定零售點”等標識,這樣我們的經營行為是不是就會更穩妥一些呢?我們的零售戶是不是就能夠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呢?
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我國已經進入了改革的深水區、攻堅區,轉型中的我國社會目前正處各種矛盾的多發期、高發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略,煙草行業也在各類矛盾、限制的夾縫中求生存,而面對當面錯綜復雜的形勢,如何將煙草行業“兩個至上”的行業共同價值觀與建設法治中國的大背景有機地融合,是對煙草行業執政智慧的考驗。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