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經常從鄭州東站坐車的你,是否注意到東站設置的抽煙室?對此你又怎么看呢?14日,一起因吸煙室引發的訴訟在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是北京的一名律師,他起訴鄭州東站要求取消其設置在4樓商業區的四處吸煙室。
鄭州東站大廳設4個吸煙室,被律師起訴了
殷清利是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14日上午,他在個人微博中發布了開庭的消息。
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鄭州東車站(以下簡稱“鄭州東站”)當被告,起因是4個吸煙室,而原告卻是一名來自北京的律師,這幾個因素湊在一起,頗具“看點”。起訴的理由是啥?從殷清利律師在個人公號中發布的民事起訴狀中看到,2019年5月30日,他乘坐G651次列車,10時19分左右到達鄭州東站。在通過快捷換乘通道經停鄭州東站大廳,欲前往大廳二層(實際是4F)餐廳消費時,發現在大廳二層的東南、東北、西南、西北等四個位置分別設置吸煙室一處。“室門大開,吸煙旅客不時更換,吸煙室附近彌漫煙味,給周圍路過旅客帶來極大影響。”
他認為,自己作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旅客,在鄭州東站進行中轉停留,東站理應依法、依約為他提供相應的、保障原告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務。但鄭州東站未提供相應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務,及設置吸煙室做法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遂將鄭州東站告上法庭,要求其取消在出發大廳中心位置4層所設置的四個吸煙室,拆除吸煙室內的煙具、智能感應點煙器。
對此,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定于11月14日上午開庭審理。
14日下午,記者從法院方了解到,庭審如期舉行,但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具體內容暫不便透露。
10分鐘內1個吸煙室進9名煙民
14日下午,記者前往鄭州東站探訪。
東站整體分為4層,第一層為到達層,也就是出站的地方;第二層為站臺層,也就是乘坐火車的地方;第三層是進站層;第四層是商業夾層,圍繞在候車廳四周,坐在候車廳的乘客抬頭即可看到,售賣餐食及特產,而引發爭議的4個吸煙室,就坐落在商業夾層上。東站從1層到4層,多處張貼“禁止抽煙”的標識,而吸煙室則是例外。
吸煙室均為玻璃房,一面朝向室外,頂部有明顯的中英文標識,并設置“溫馨提醒:吸煙有害健康”等字樣。進入室內,有放置煙灰、煙頭的桌臺煙具,其中一面墻上安裝電視機及智能感應點煙器;另一面墻則張貼吸煙室管理制度,一共7條,其中明確“請進入吸煙區吸煙,吸煙時請勿離開吸煙區”等。
吸煙室的煙霧咋排放?記者看到,吸煙室的頂部有一個抽風機口,站在下面能感覺到風力。
記者在其中一個吸煙室旁觀察,10分鐘內前后共進去了9名煙民,最多時,6人共處一室。
對此,不少乘客表示,雖然經常在東站坐車,但是并不了解吸煙室在哪里;有抽煙者表示,設置抽煙室挺人性化,進站后不允許抽煙,如果煙癮犯了,總不能再出站。
全國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已啟動立法
隨著“二手煙”危害的普及,不少人對公共場所尤其是室內抽煙的行為避之不及。那么,在車站設置吸煙室,其他城市的車站如何規定?
記者查詢了解到,目前,全國性的公共場所控煙條例尚未出臺,但衛生計生委2014年11月24日起草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明確,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煙。
據上海電視臺報道,按照市控煙辦的要求,上海三大火車站的室內吸煙室在2016年10月25日零點前全部撤除。修正后的《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明確規定,機場、鐵路客運站等交通樞紐的室內區域實現全面禁煙。這也就意味著,上海市明確候車室內不得設置室內的吸煙室。
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應高于吸煙者的吸煙權益
“從法律層面看,這4個吸煙室是不合適的。”中國控煙協會公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李恩澤告訴記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雖然《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第八條有規定“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飛機場的等候室和影劇院、體育館、大型商場應設置有明顯標志的吸煙室(區)”,但該條例的此項內容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應遵照上位法。
針對律師起訴車站是否為了“一己私利”的聲音,李恩澤認為,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應高于吸煙者的吸煙權益,生命權高于健康權,健康權高于財產性權利等其他權利。
針對此案,記者輾轉聯系鄭州東站,但被告知暫不予回應。
而昨天,根據有關報道,庭審中,鄭州東站認為,“設置吸煙室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具有現實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僅滿足了吸煙旅客的需求,同時更重要的是保護了不吸煙旅客的人身健康。”
【案例】
兒童主題商場內設吸煙室被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不僅車站不應設置室內抽煙室,商場等室內公共場所吸煙區標識和煙具也應該取消。”李恩澤介紹,室內吸煙將會導致室內空氣污染指數(PM2.5)翻倍,使室內空氣質量嚴重污染。目前,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針對一家兒童主題的連鎖商場設置吸煙室的行為提起了環境公益訴訟,目前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立案。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金榮認為,室內公共場所控煙案被視為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有一個重要意義,那就是對于控煙規定違法者的責任追究可以適用《環境保護法》的罰則。《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規定了兒童活動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但該法對此禁令并未規定罰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有關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條款同樣也未規定罰則,這就使得依照上述法律和規章,要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實際是比較困難的。確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后,訴訟提出者就可以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要求違法者“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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