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今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禁止吸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出現烤火、野炊、燒烤等用火行為,違反本決定者將被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禁止下列用火行為: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進入或者途經該區域車輛上的人員向車外丟棄火種;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燒灰積肥、燒荒燎堰;各級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為。
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形或者進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動,確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用火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重要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在重點地段、重點區域設置巡山、護林專業隊,做好巡查巡護。進入林區的車輛、人員應當接受森林防火檢查,遵守森林防火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的野外用火行為有權進行舉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受理野外用火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違反本決定規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邊緣向車外丟棄火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燒灰積肥、燒荒燎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輸電線路、油氣輸送管道的防火責任單位,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線路巡查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火災隱患,導致發生森林草原火災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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