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勞動報》報道
問:用人單位能否對于違反“控煙令”的員工按違紀處罰甚至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答:2017年3月1日,號稱“上海史上最嚴控煙令”正式實施。該條例對于禁止吸煙的場所及違反條例所受到的行政處罰做了更為嚴厲的規定。如果員工因為違反“控煙令”受到行政處罰,用人單位能否按違紀處理?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首先需要識別員工違反“控煙令”是否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如果員工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違反“控煙令”,那么用人單位不得按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否則有過度管理之嫌。如果員工在工作場所內違反“控煙令”,那么,用人單位都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是員工在工作時間但非工作場所違反“控煙令”,比如在客戶單位、政府公共辦事機構等地點。由于此時員工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狀態,其形象不僅代表其個人還代表著用人單位的形象。如果因違反“控煙令”使用人單位形象受損,我們傾向認為用人單位還是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
至于能否因員工違反“控煙令”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更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一般情況下,員工在工作場所吸煙還不足以受到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嚴重的處罰。但是對于一些嚴禁明火的工作場所,比如加油站、易燃物品倉庫等場所。員工在明知不能吸煙且吸煙可能造成極為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舊我行我素,用人單位按規章制度解除員工勞動合同一般是會得到支持的。當然也不排除裁判機關對于此條款的合理性產生質疑的可能性。
問:在行政機關對吸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后,用人單位再次對其進行處罰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答: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再次對員工進行處罰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耙皇虏辉倭P”原則是行政法范疇的一個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币虼?#xff0c;“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而用人單位并非行政機關,用人單位對員工在工作場所吸煙進行處罰是基于其用工管理權,屬于勞動法的范疇。與行政機關給予違反“控煙令”人員的行政罰款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并不存在矛盾和重疊,所以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問:用人單位因違反“控煙令”而被罰款,能否要求員工買單?
答:用人單位違反“控煙令”而受到行政處罰,不能要求員工買單。根據《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蔽覀兛梢钥吹降诰艞l是規定了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員工在工作場所吸煙并不會直接導致用人單位受到行政處罰,只有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管理義務時才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將自己未履行法定義務所受到的處罰轉嫁至員工身上。
在此,我們呼吁大家不要在室內及公共場所吸煙,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身邊人負責。同時,用人單位也需要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為廣大員工創造一個健康、舒心的工作環境。(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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