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零售戶葛先生將貨物委托給物流公司運輸,在運輸過程中,貨物經多地中轉,收件方收貨時當場發現貨物損毀,并現場拍照留存了證據。事發后,葛先生可以向物流公司提出賠償嗎?
【分析】
葛先生可以向物流公司提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條規定,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收貨方在收貨時當場發現貨物損毀,并現場拍照留存證據,對約定的運輸事項已經提出了異議。葛先生的貨物雖然經過多地中轉,但委托貨物運輸時,合同就已經成立,物流公司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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