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在網上私自銷售電子煙煙彈,卻不知犯了非法經營罪。近日,路北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四人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獲刑。
【基本事實】
被告人邢某某、孫某某、楊某某、鐘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無煙草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通過微信等互聯網平臺分別向唐山市路北區的李某(已判決)非法銷售加熱電子煙煙彈(HEETS),涉案金額分別為10萬余元、7萬余元、6萬余元、5萬余元,非法獲利分別為8 000元、7 000元左右、5 000元左右、5 000元左右。
【裁判結果】
路北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邢某某、孫某某、楊某某、鐘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交的四名被告人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真實、合法,且相關機構均同意將四名被告人納入社區矯正范圍,對公訴機關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最后法院認定被告人邢某某、孫某某、楊某某、鐘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一年至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至三萬元不等,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案中,由于電子煙在本質上屬于卷煙范疇,是國家實施專營專賣的對象,四被告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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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