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下午,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布了《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值得注意的是,其反饋意見期只有15天;結合11/26日《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修訂的公告以及11/30日強制性電子煙國標征求意見稿的發布,野蠻、無序發展的國內電子煙行業很快即將進入到新紀元。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摘取了其中最重要的條款并對其做了解讀:
管理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煙,是指產生含煙堿(尼古丁,下同)的氣溶膠供人抽吸的電子傳送產品。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不包括已納入卷煙管理的加熱卷煙。不含煙堿或者不用于傳送煙堿的類似電子煙的產品不應標稱為電子煙并應當在包裝上以明顯的方式標明“本產品不含有煙堿(尼古丁)成分”或“本產品不用于傳送煙堿(尼古丁)”。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1)電子煙的所有組成部分都被定義為電子煙;除了煙彈,煙具也被定義為電子煙一并納入監管細則范圍內?2)明確了加熱不燃燒(HNB)不屬于電子煙?3)不含尼古丁的類似產品不適用于電子煙管理辦法
生產端:
第六條?對電子煙產品實行登記制度。電子煙產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前,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并納入電子煙產品目錄。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對申請登記的電子煙產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或相關專家根據檢驗檢測報告等申請材料對其安全性進行審查,并出具技術審評結論。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電子煙企業將無法自行決定上市產品,未來需走報備流程;且只有符合國標的產品才具有上市資格。
第九條?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全產業鏈中各個環節都必須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需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一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監管將可以通過從生產端對電子煙行業的增速進行如果有必要的調控,企業將無法按照市場化需求完全自行隨意擴產。
第十三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應當從有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以及煙草廢棄物。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保障電子煙中使用的尼古丁來自于有經營資質的企業,將加強對尼古丁溯源及管控。
第十四條 電子煙產品應當使用注冊商標。電子煙產品商標標識應當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制電子煙產品商標標識。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目前市場品牌亂象的情況將得到整治。
銷售端:
第十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范圍后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已經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在經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范圍后可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沒有提到目前沒有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未來能夠申請證;目前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只有各地的煙草專賣局,所以中煙在電子煙批發環節將統購統銷,目前電子煙的代理商會受到大幅度的影響,未來退出或者轉型。
第十九條 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變更許可范圍。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終端門店銷售電子煙需要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變更許可范圍,且需要滿足布局要求,目前電子煙品牌在同一商場內數家電子煙品牌店的情況將不復存在,且未成年人密集的區域將無法設置電子煙終端門店。
第二十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企業和個人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中進行交易。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未來所有合法流通的貨品必須通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統一進貨和出貨,非經此平臺的均為非法流通。電子煙品牌隨意發貨的亂象將被大力整治,微商將被終結。
第二十一條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只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電子煙產品。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未來電子煙行業產品流通將會是生產商-->品牌商-->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各地煙草專賣局-->各地零售商
第二十二條 電子煙產品在進入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前,應按要求核定計稅基價。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為電子煙稅收奠定基礎
進出口端: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立項。
第三十一條 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范圍后,方可從事相關進口業務。
第三十二條 進口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用煙堿的需求,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進口的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應當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或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品登記。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電子煙進口允許放開;外商被允許參與國內電子煙行業;監管走在市場前。
第三十六條 生產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品登記,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解讀:出口的標準以出口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為準,只有在出口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標準的才按國標為準,確認了國標對出口的影響小。
總結要點來看,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對產品實行技術審評及登記制度;對電子煙的生產、零售環節實行許可證授權管理;生產、代工企業的擴產及技改將需要通過中煙批準;電子煙批發環節將由中煙統購統銷;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將實現對全產業鏈的監管;稅收落地仍需時日;華爾街見聞·見智研究認為: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來看,電子煙行業的進入門檻將大幅提高,目前看產業鏈中生產類企業受到影響最可控,其中技術實力領先、產能規模領先、國內外皆有一定市占率的頭部企業受到的影響將最小,且長遠來看將受益于行業規范及電子煙滲透率提升帶來的紅利。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