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煙草專賣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于2021年12月2日對《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對此高度重視,結合中國綠發會控煙調研和公益訴訟工作的情況,在征求意見稿內容基礎上,經研究提出以下七方面建議:
一、立法宗旨應特別強調“保護和改善公共場所環境質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消費者權益”。
建議修改總則第一條為:為加強電子煙管理,規范電子煙市場秩序,保護和改善公共場所環境質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理由:電子煙霧中釋放各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會影響或損害公共場所環境質量,特別對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發育會造成長期及嚴重的影響,應將嚴禁未成年人使用或消費電子煙,加強電子煙質量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作為本辦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二、應明確禁止生產、銷售含調味劑的電子煙。
建議合并第二十八條 “ 禁止銷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吸食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煙液的電子煙。”,在總則中新增一條規定,即第六條:國家禁止生產、銷售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煙液的電子煙。
理由:《辦法》僅禁止含大麻的調味電子煙是遠遠不夠的,各種水果口味的電子煙一方面會誘使未成年人或不吸煙人群嘗試吸食電子煙,另一方面會助長電子煙中加入有害的調味劑(即便施行名錄管理,但新類型的合成調味劑會不斷出現),給實際行政執法造成巨大困難,不利于降低吸煙率,更不利于實現健康中國戰略的控煙目標,只會極大增加吸煙人口。
三、嚴格禁止非法生產電子煙進入市場流通。
建議總則增加一條,即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制品。
理由:隨著《辦法》施行,電子煙由之前的灰色地帶,成為許可生產、使用的合法商品,必將刺激其生產和銷售。且技術更新和需求量的增加,會使非法生產電子煙有巨大的利潤空間,應在辦法中嚴格予以禁止,并在法律責任中規定懲戒措施。
四、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交通工具等禁煙場所使用電子煙。
建議總則新增一條控制公共場所吸食電子煙的規定,即第七條: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交通工具等禁煙場所使用電子煙。
理由: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交通工具等屬禁煙場所,應該適用于電子煙管理。
五、應要求電子煙包裝顯著位置標注有害健康和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字樣。
建議在第三章銷售管理中新增一條: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子煙,應當在包裝、煙具上標注“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中文字樣或圖示。
理由:為降低吸煙人口和吸煙率,嚴禁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應在《辦法》中明確要求電子煙包裝顯著位置標注“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中文字樣或圖示。
六、公開電子煙銷售信息。
建議第二十條第一款增加信息公開的內容,修改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并公開電子煙的銷售情況。
理由:為規范電子煙管理,落實健康中國戰略,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實時公開電子煙的銷售情況。
七、建立電子煙抽檢抽測制度。
建議在第三十七條后新增一條,建立電子煙抽檢制度。即: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電子煙生產、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和檢驗。經檢查檢驗不符合《電子煙質量標準》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電子煙生產、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電子煙生產、專賣業務的資格。
理由:為加強電子煙質量管理,杜絕非法生產或不合格產品銷售,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電子煙抽檢抽測制度,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將持續跟進《電子煙管理辦法》制訂和實施進展,并呼吁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支持,共同推進實現《“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控煙目標。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