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禁止發布電子煙廣告的提醒告誡書》,明確要求,溫州市各電子煙經營者、相關廣告發布單位禁止發布所有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恪守主體責任,不得承接、制作、刊發、變相刊發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等。
關于禁止發布電子煙廣告的提醒告誡書
全市各電子煙經營者、廣告經營發布單位:
202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0號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倍稄V告法》則明確禁止煙草廣告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電子煙廣告發布相關問題向各電子煙經營者、廣告經營發布單位提醒告誡如下:
一、禁止發布所有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
二、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制品廣告;
三、禁止利用互聯網、APP、公眾號等發布煙草及電子煙廣告;
四、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七、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八、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恪守主體責任,不得承接、制作、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的監測、監管、執法。傳統媒體、戶外、互聯網等媒體、媒介在內的已發布的電子煙廣告,包含宣傳電子煙產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的其他各類廣告須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發。對監測檢查中發現的相關違法廣告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歡迎廣大市民積極監督,如有發現電子煙廣告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45投訴舉報。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條文: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