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規定,嚴禁向未成年銷售電子煙。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健康,是每一位社會民眾應盡的責任。未成年人請取關,禁止瀏覽本公眾號/視頻號。”
隨著新版《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正式出臺,電子煙被納入監管已是鐵板釘釘的事兒,即“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中有關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對新規的解讀,被納入煙草主管部門麾下的電子煙,未來將迎來史無前例的強監管,從業者恐面臨最至暗時期,要么擁抱監管,合規發展,要么轉型跨界,尋找新的發展途徑。
就目前了解到的一些行業情況,似乎大多數業內企業選擇了擁抱監管,堅守合規發展的方向。也有一部分企業堅持兩手抓,兩個方向同時突破。然而,據業內專業人士透露,電子煙新規的出臺,更利好具有資本、研發、?技術等實力的企業,諸如思摩爾、卓力能、合元集團等,而缺乏足夠實力的大部分業內企業或將被迫淘汰出局。由此可見,尋找新的品類、新的賽道,已成為大多數從業企業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
日前,業內頻繁出現一些諸如草本霧化、電子茶(茶煙)等新霧化品類,宣稱0尼古丁“電子霧”產品,被不少業內人士譽為所謂新賽道,新機遇。
所謂0尼古丁“電子霧”品類,其實工作原理跟電子煙完全一樣,最大的區別在于所使用的霧化霧中不含尼古丁成分。
那么,問題來了!這些品類是否不在電子煙監管的范圍,真的是電子煙從業者轉型的新出路,新希望嗎?
讓我們回頭再查閱去年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電子煙是怎么規定。
《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明確規定:
本辦法所稱電子煙,是指產生含煙堿(尼古丁,下同)的氣溶膠供人抽吸的電子傳送產品。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不包括已納入卷煙管理的加熱卷煙。
不含煙堿或者不用于傳送煙堿的類似電子煙的產品不應標稱為電子煙并應當在包裝上以明顯的方式標明“本產品不含有煙堿(尼古丁)成分”或“本產品不用于傳送煙堿(尼古丁)”。
對照規定,草本霧化、電子茶(茶煙)等0尼古丁霧化品類確實不能稱為電子煙產品。那么,據此是不是可以認為這些新品類屬于電子煙監管的白名單?
答案是否定的!千萬不可高興過早,千萬不要忽略一條非常關鍵的內容。規定中還寫到“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是不是可以理解為電子煙具也屬于監管范圍,在進一步解讀是不是凡是使用了與電子煙煙具一樣的工作原理的電子霧化器具(類似煙具),不管霧化物中有沒有尼古丁,都是違規的。
今年1月2日,北京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肥分所發布了一篇對《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解讀文章。其中就對該項規定作出這樣的解讀:電子煙不僅是含尼古丁成分的煙彈才歸《電子煙管理辦法》管理,煙桿也屬其管制,只經營售賣煙桿業務也屬于販賣煙草。
倘若如此,那么目前部分業內從業者極力吹捧的草本霧化、電子茶(茶煙)等0尼古丁霧化品類,恐怕存在鉆法律漏洞或打擦邊球的嫌疑。現在有多瘋狂,日后可能就有多痛苦。
總之,監管即將落地,在過渡期,從業者務必謹言慎行,及時關注海內外行業政策的同時,抓好內部管理、技術研發和市場布局。機會永遠留給有定力,有準備的創業者!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