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煙草專賣局正式出臺《電子煙管理辦法》,至此國內電子煙產品的相關監管政策終于明朗,而被業內某些企業和媒體吹捧為“萬億新賽道、新機遇”的草本、電子茶等0尼古丁電子霧化類產品是否也適用于《電子煙管理辦法》,未來將何去何從。
據《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加熱卷煙納入卷煙管理。其他新型煙草制品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此外,第四十條明確說明,煙具包括電子煙煙具、加熱卷煙煙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煙草制品的煙具,電子煙煙具是指將煙液等通過霧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裝置。霧化物是指可被電子裝置等全部或部分霧化為氣溶膠的混合物及輔助物質。
按照以上規定,要判定草本、電子茶等0尼古丁電子霧化類產品是否適用于《電子煙管理辦法》,首先明確該類產品是否屬于新型煙草制品,其次所使用的加熱器具是否與電子煙煙具、加熱卷煙煙具一樣,最后是否歸屬于其他領域監管,比如醫療產品范疇。
1、草本、電子茶等0尼古丁電子霧化產品,是否屬于新型煙草制品
新型煙草制品是指不用燃燒就能提供尼古丁的煙草制品,而草本、電子茶等電子霧化產品,對外宣稱霧化物中不含尼古丁成分。因此,可以判定該類產品不屬于新型煙草制品。
2、草本、電子茶等0尼古丁電子霧化產品,所使用的加熱器具是否與電子煙煙具、加熱卷煙煙具一樣
草本、電子茶等電子霧化產品,晚于煙草味、水果口味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出現,最早的草本電子霧化產品是含有尼古丁,后來為了規避即將到來的監管,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藍海市場,業內部分企業開始推出所謂0尼古丁草本電子霧化產品,緊跟著電子茶也被炒作起來。
說白了,這類產品就是鉆法律漏洞、打擦邊球的產物,即使所用的霧化物中不含尼古丁,但所用的加熱器具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加熱器具差異不大。因此,該類產品實際上已經觸碰了《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到這里,有些杠精開始抬杠了,表示《電子煙》國標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霧化物”應該含有煙堿“尼古丁”,而《電子煙管理辦法》中對霧化物的定義并沒有提到是否要含有煙堿“尼古丁”。如果這樣,是不是醫療領域方面的類似霧化產品也適用于《電子煙管理辦法》。
確實有理,爭議的地方就在這里。
3、草本、電子茶等0尼古丁電子霧化產品、是否屬于醫療用品
為了迎合杠精們的心理訴求,不妨從兩個方向進行假設。
第一,假設草本、電子茶等0尼古丁電子霧化產品專門用于醫治某種疾病,并且獲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那么這類產品理應屬于醫療產品,而監管主體為醫療部門,自然不在《電子煙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第二,假設這類產品既不能證明屬于醫療產品和其他領域的產品,但的的確確又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監管的漏洞,那么是不是真的就放任不管,或是睜只眼閉只眼。
綜合以上三個問題,筆者認為目前草本、電子茶等0尼古丁電子霧化產品確實還不能自證為醫療產品,同時也不是真正的新型煙草制品,確實存在諸多管理爭議。但從其最早出現的生產目的和產品形態來看,完全可以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中對霧化物的寬泛定義,將該類產品定性為違規產品,并加以制約。
如果不加以監管,《電子煙管理辦法》無異于留下一個缺口漏洞,無法實現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有效監管,比如涉毒上頭0尼古丁霧化產品、向未成年人出售0尼古丁霧化產品、地下電子煙產品違規生產等問題,如此恐怕有違制定電子煙管理辦法的初衷!
另外,從消費者喜好和市場規模的角度來看,筆者對業內部分媒體和企業將草本、電子茶等0尼古丁電子霧化產品炒作為“萬億市場下的新賽道,新風口”等說法表示質疑,保留個人意見。
總之,這類產品難逃監管,望從業者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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