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是指生產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即遵守所在市場的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則或標準。
截止2022年3月,國內電子煙行業的相關監管法律和政策配套措施已基本明確,至此行業將正式進入法制化監管的發展時代。后監管時代,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唯有擁抱國際法律和產業政策,堅守合規經營,才有利于長遠發展。
那么,監管正式實施后,國內電子煙生產企業如何合規經營發展,究竟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01 依法申請許可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立項。上述企業設立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并、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第九條第二、三、四款還規定,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托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按照以上規定,申請并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將是允許注冊成立電子煙生產企業和生產電子煙產品的前提條件。今后不管是現有電子煙生產企業,還是后面打算進入這個行業設立生產企業,假如沒有許可證,都沒有注冊成立電子煙生產企業和生產電子煙產品的資質,否則視為違規企業和違規產品。
02 依法申請注冊、使用和管理商標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煙產品應當使用注冊商標,使用和管理適用煙草制品商標使用管理規定。以下附上《煙草制品商標使用管理規定》中幾項關鍵內容。
第四條 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的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方可申請和擁有煙草制品注冊商標。
第五條 煙草制品商標文字、圖形必須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的名稱和圖形應高雅、美觀。
第六條 按照《專賣法》的規定,卷煙、雪茄煙必須在包裝上標明卷煙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內容和“吸煙有害健康”字樣。
第七條 卷煙、雪茄煙應按卷煙國家標準規定的類型標注相應的類型。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在包裝上標明“專供出口”的中文字樣。
第八條 除國家煙草專賣局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在國內銷售的煙草制品,必須以中文標明其商標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
第九條 商標上標注的生產企業名稱,應與企業營業執照登記名稱一致。
第十條 除國家煙草專賣局另有規定外,禁止標注其它任何認證標志、名優標志以及對產品質量引人誤解的表述。
第十一條 中外技術合作和國內企業間技術合作開發的產品,必須提交有關合作協議、技術文件和成果鑒定報告等文件,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商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在商標上加注有關合作字樣及合作方的名稱。
第十二條 禁止在商標上標注各種地方專賣、專營字樣。禁止自行在注冊商標上加注各種旅游、紀念性的文字和圖形。
第十三條 禁止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上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
根據以上規定,只有合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才能申請和擁有煙草制品注冊商標,否則不予申請和擁有。此外,商標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煙草制品商標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否則視為違規行為。
03 依國標生產設計產品——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以下簡稱電子煙國標)。其中,電子煙國標規定了電子煙的術語和定義、電子煙設計與原材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和隨行文件,以及適用范圍,即適用于電子煙及電子煙組件,不適用于其他煙草制品。?
電子煙國標屬于強制性文件,對具有電子煙產品生產資質的企業來說,必須嚴格按照電子煙國標的相關規定生產設計合格的電子煙產品,特別是電子煙設計與原材料、技術要求的規定,否則就是屬于違規產品。(以下附上電子煙國標中必須重視幾個關鍵內容)
4.3.1 霧化物設計
4.3.1.1 不應對未成年人產生誘導性,不應使產品特征風味呈現除煙草外的其他風味。
4.3.1.2 霧化物應含有煙堿。
4.3.2 煙堿和煙草提取物
4.3.2.1 應使用煙草中提取的煙堿,純度不應低于 99%(質量分數) 。
4.3.2.2 允許使用煙堿的苯甲酸鹽、酒石酸鹽、乳酸鹽、乙酰丙酸鹽、蘋果酸鹽和檸檬酸鹽,制備以上煙堿鹽的煙堿應符合 4.3.2.1 的要求。
4.3.4 霧化物添加劑
4.3.4.1 霧化物添加劑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a) 在正常及可預見使用條件下不會增加健康風險;
b) 技術上有必要使用;
c) 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應盡量減少添加劑的使用量;
d) 不應掩蓋產品腐敗、變質或質量缺陷等不良品質。
注:電子煙國標中規定了101種霧化物添加劑臨時許可使用物質。
5.1 電子煙煙具
5.1.1 防填充
使用電子煙煙液的電子煙煙具和煙彈應具有封閉結構,防止人為填充。
5.1.2 防漏液
使用電子煙煙液的電子煙煙具和煙彈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應出現漏液。
5.1.3 啟動保護
電子煙煙具應具有防兒童啟動功能和防止意外啟動的保護功能。
5.1.4 霧化區域溫度
不應高于350 ℃。
5.2.1 煙堿
霧化物中的煙堿濃度不應高于 20 mg/g,煙堿總量不應高于 200 mg。
5.3.1 煙堿釋放量
不應高于0.2 mg/puff。
04 生產產品所需煙草專賣品須從煙草企業購進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應當從有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以及煙草廢棄物。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的購銷計劃。
根據以上規定,電子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凡是用到與煙草專賣品相關的原材料必須從煙草企業購進,否則視為違規行為。其中也暗示了電子煙產品中的尼古丁成分,只能是煙草提取物,不能人工化學合成。
05 上市產品要技術審評,對產品質量負責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根據檢驗檢測報告等申請材料對電子煙產品進行技術審評。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承擔監督管理所需的檢驗、檢測、監測與評價等工作。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電子煙抽檢抽測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許可證的企業、個人及其產品進行檢查或檢驗。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應當保持一致。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建立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對其產品質量負責。委托生產電子煙產品的,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應當對所委托生產的電子煙產品質量負責,并加強對受托代加工企業生產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生產。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以加強對電子煙的全流程管理。
根據以上規定,電子煙生產企業研發生產的每一款產品,在上市銷售之前必須要經過技術審評,且上市銷售的產品必須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保持一致,否則視為違規產品。
另外,電子煙生產企業要對上市的每一款產品的安全質量負責,并配合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電子產品追溯制度。
06 產品僅限內部規定的系統平臺交易,不得私自在線下或微信、電商等線上交易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三款規定,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電子煙產品。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并不得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
根據以上規定,電子煙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且只能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合法取得煙草專賣電子煙批發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批發企業,否則視為違規行為。
07 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產品營銷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電子煙廣告的監督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關于煙草廣告的規定。禁止舉辦各種形式推介電子煙產品的展會、論壇、博覽會等。
根據以上規定,電子煙生產企業在國內市場將不允許以任何形式進行產品營銷,如海報、雜志等,以及禁止舉辦且不能參加各種形式推介電子煙產品的展會、論壇和博覽會等,否則視為違規行為。當然國外有些國家是允許的。
08 擴大產能建設、技術改造須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根據以上規定,電子煙生產企業若需要擴大生產能力進行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將不具有自主決定權,必須經得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否則視為違規行為。
09 上市須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根據以上規定,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的上市行為將不具有自主決定權,必須經得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否則視為違規行為。
10 產品出口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專供出口的電子煙產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
根據以上規定,合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將電子煙產品出口到國外,必須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如果出口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可以不遵循國內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否則就得遵守。
結語
對在生產經營中存在違規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在監管手段上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第一、二款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的案件,并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生產、銷售偽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及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走私等行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分別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監管談話,中止平臺交易資格,責令暫停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業務資格等措施。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失信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監管,同時將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予以公示。電子煙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假冒注冊商標電子煙產品、偽劣電子煙產品等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或由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根據以上規定,電子煙生產企業在研發、生產和銷售過程中若存在侵犯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等)、非法經營(無許可證、產品不符合國標、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產品上市未經技術審評、企業上市未申報審批、開展廣告營銷、不遵守出口所在國家的法律和標準)、走私等行為,會被視為違規行為,將面臨法律和信用風險。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