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作為新型煙草制品的電子煙產品,監管政策終于落地。根據最新出臺的《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對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主體將實行許可證管理,電子煙許可證管理不新設行政許可種類,與傳統卷煙生產批發和零售主體一樣,都需要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這意味著電子煙等新型煙草產品與傳統卷煙一樣,被納入煙草專管專賣的范圍中。
接下來,對比傳統卷煙與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具備的條件的異同。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 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立項。上述企業設立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并、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第九條? 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
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托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對比:兩者申請應具備的條件區別不大,顯然門檻都比較高,且解釋權都歸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區別在于,電子煙生產企業所涉及的業務如果在其他有關部門的管轄范圍內,需要獲得許可且取得相應許可。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許可證還需要額外提交有關電子煙委托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范圍后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
對比:電子煙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電子煙批發企業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是否可以解釋為電子煙批發環節的業務將由煙草系統內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接管,前提是需要變更許可范圍后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
假定如此,原來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將沒有機會參與到批發環境的經營活動中,再說申請門檻也是比較高。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變更許可范圍。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比:兩者申請應具備的條件一致,門檻相對較低。說明零售環節是對外開放,只要符合條件,每一個個體戶都有機會申請。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