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起,《電子煙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標志著電子煙及其他新型煙草制品的野蠻生長時代結束,其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納入國家煙草專賣管理制度。新規對進口和個人攜帶電子煙入境產生哪些影響呢?
一、進口貿易有管控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范圍后,方可從事進口產品的批發業務。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應當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報需求,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進口的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應當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
注:煙草產品屬于國家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最新版《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2022年)》中,電子煙產品(商品編碼子目2404.11、2404.12、2404.19項下)是商務部實施自動進口許可的貨物,必須取得相關許可證才能開展進口業務。2022版《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為電子煙和新型煙草制品新增了四位數品目24.04,子目也更加詳細,對企業申報和海關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產品質量有監管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進口電子煙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并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標。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電子煙產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商品檢驗。
《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在包裝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字樣。
注:海關是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主管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電子煙產品實施商品檢驗。《電子煙》國家標準GB 41700—2022已于4月份正式發布,自10月1日起實施。有技術評審、注冊商標、商品檢驗等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加持,進口電子煙產品質量將得到有力保障,消費者應該從正規專賣渠道選購電子煙產品。
三、個人攜帶入境有限制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電子煙產品實行限量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等,卷煙屬于國家限制進境物品,香港、澳門地區旅客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可免稅攜帶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進境;其他旅客,可免稅攜帶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進境。電子煙產品將參照執行,超量攜帶將會征稅甚至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此外,《關于促進電子煙產業法治化規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電子煙產品包裝實施細則》、《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辦事須知》、《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也對進口電子煙相關產品做了相應規定。
1、《關于促進電子煙產業法治化規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第十二條??規范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進口秩序。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生產能力與市場需要,在總量調控范圍內確定批發企業進口電子煙產品年度銷售目標和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進口需求。推行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實際進口情況備案制度。
2、《電子煙產品包裝實施細則》第七條 ?進口電子煙產品應在盒、箱包裝上標注“僅限中國境內銷售”字樣。
3、《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辦事須知》進口電子煙產品除前款規定資料外,還需提供所在國(地區)的獲準生產或銷售的證明材料。
注:前款規定資料。申請境內銷售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提交下列資料:
1.產品的基礎信息;
2.產品的商標注冊證;
3.產品包裝及外觀圖片;
4.產品內附說明書樣稿;
5.產品描述報告;
6.產品配方與原材料報告;
7.與安全性有關的關鍵生產工藝說明;
8.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及其他必要的檢驗檢測報告;
9.產品安全性評估或論證報告;
10.申請人對提交材料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的承諾書;
11.其他相關資料。
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其內含煙彈及配套煙具等均須已通過技術審評,僅需提交前款規定的第1至4項資料。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