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令第750號,以下簡稱《決定》)公布施行。2022年3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布《電子煙管理辦法》。4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電子煙》國家標準。
一、關于過渡期及過渡期政策
鑒于《電子煙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電子煙》國家標準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確定過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結束。
過渡期內,2021年11月10日《決定》發布前既存的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即存量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可繼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應按照《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國家標準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請有關許可證及產品技術審評等,對產品進行合規性設計,完成產品改造,配合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序開展電子煙監管工作。
同時,為規范電子煙市場秩序,將電子煙產業平穩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與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國家標準及配套政策等相銜接,繼續執行過渡期內的相關要求:各類投資者暫不得投資新設電子煙生產經營企業;存量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暫不得新建或擴大生產能力,暫不得新設電子煙零售點。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在過渡期內違規新設的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或生產點的許可申請;不受理過渡期內違規新增的零售市場主體的許可申請;暫不受理《決定》發布前既存的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擴大生產能力的許可申請等(具體受理時間將另行通知)。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不核發過渡期內違規新設的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或生產點和零售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
過渡期結束后,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國家標準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關于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2.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3.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上述第1、3、4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托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證:
1.生產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生產經營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
2.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取消從事電子煙有關生產經營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存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生產經營等行為,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與申報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申請人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期間的;
7.申請人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的電子煙產品未在中國境內獲得注冊商標的;
8.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2021年11月10日《決定》發布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且如實完成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信息申報的市場主體(即存量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應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在此期間暫不受理其他市場主體申請。
三、關于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已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方可申請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已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范圍后方可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
四、關于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2.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3.符合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1.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2)未領取營業執照的;(3)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4)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5)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6)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7)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9)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10)曾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11)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12)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
2.經營場所方面:
(1)經營場所不固定的;(2)經營場所與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獨立的;(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4)經營場所位于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和幼兒園周圍;(5)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6)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在同一經營場所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7)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經營場所。
3.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2)通過互聯網銷售電子煙的;(3)主營業務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4)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
2021年11月10日《決定》發布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且如實完成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信息申報的未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電子煙零售市場主體和電子煙分銷商、代理商,應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在此期間暫不受理其他市場主體申請。
五、關于《電子煙》國家標準
《電子煙管理辦法》明確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凇峨娮訜煿芾磙k法》的監管要求,并接軌國際監管趨勢,借鑒國際監管經驗,《電子煙》國家標準提出了科學適用的技術內容,其突出特點體現在:第一,規定電子煙是“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送系統”,將不含煙堿的電子煙納入電子煙定義范圍。
第二,鑒于水果、食品、飲料等調味電子煙和無煙堿電子煙對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容易誘導未成年人吸食,標準明確規定不應使產品特征風味呈現除煙草外的其他風味,并明確要求“霧化物應含有煙堿”,即不含煙堿的電子煙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第三,標準依據添加劑的使用原則,經過充分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實驗驗證并廣泛征求意見后,明確列出允許使用的101種添加劑,納入添加劑“白名單”。
六、關于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應當保持一致。
申請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2.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標;3.符合電子煙產品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屬于以下情形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不予受理其技術審評申請:
1.不屬于電子煙技術審評范疇的;2.提交重復或錯誤申請的;3.通過申請信息持續無法聯系到申請人達到五個工作日以上的;4.因同一事項多次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5.屬于《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的;6.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七、關于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近期重點查處的涉電子煙違法違規行為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電子煙管理辦法》等規定,督促各類電子煙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業務,依法查處違反過渡期有關政策要求的行為。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專項治理,重點清理中小學校園周邊電子煙銷售網點及電子煙自動售賣機,刪除網上銷售電子煙信息,查處向未成年人售賣電子煙等違法案件,偵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頭電子煙”新型毒品違法犯罪典型案件,有效保障和維護未成年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