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一條??為規范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內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本規劃所稱電子煙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電子煙零售許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本規劃制定遵循依法依規、尊重市場、數量管理、科學規范、平穩有序的布局原則。
第五條??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對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實現電子煙市場供需平衡。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電子煙消費習慣和市場需求、市場容量、優化營商環境需要等因素,確定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區)電子煙零售點數量(見附件)。
第六條??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可根據市場需求、市場狀態變化、人口變化、電子煙零售點數量、申請數量、電子煙銷售、經營成本及利潤等因素對全區電子煙零售點數量實行動態管理,經公布后實施。
第七條??電子煙零售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 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九條??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條??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一)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
(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的;
(八)申請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九)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十)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包括但不限于生產經營油漆、農藥、化肥、鞭炮、燃氣等場所;
(十二)經營場所位于城市區域中小學內部及各進出通道口100米以內,其他區域中小學內部及各進出通道口50米以內的;經營場所位于幼兒園內部及各進出通道口50米以內;
(十三)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
(十四)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的;
(十五)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十六)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七)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一條??以下場所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一)經營場所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等;
(二)經營場所主營業務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電子商品、汽車維修、汽車租賃、藥妝醫械、美容美甲、化妝美發、洗滌護理、保健按摩、服飾鞋帽、攝影擴印、圖文打印、五金建材、裝潢裝飾、家電家具、寄遞配送、儀器儀表、鮮活農產、寵物漁具等;
(三)經營場所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
(四)住宅小區除住宅小區鄰街道路旁邊的商用鋪面外的其它場所;
(五)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場所。
第十二條??有關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測量標準以及城市區域劃分等技術性、程序性要求,按照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執行。
第十三條??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負責對各市、縣(區)煙草專賣局執行本規劃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涉及的“不滿”不包含本數,“以上”和“以內”“一年內”“三年內”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本規劃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劃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 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市、縣(區)電子煙零售點數量規劃表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