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從事電子煙零售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近日,將樂縣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無證販賣電子煙案例。
2021年4月以來,黃某某和一名在日本的郭姓男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品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日本、哈薩克斯坦購進電子煙,銷售至北京、廣東等多個省市。
期間,黃某某等人雇傭戚某某在廣東省東莞市租用倉庫用于保管、清點電子煙,并通過郵寄、貨拉拉運輸等方式發貨給買家。公安機關從上述倉庫和戚某某租住房內等處扣押黃某某等人尚未銷售的電子煙800余條。經查證,黃某某涉案金額194萬余元、非法獲利10萬元,戚某某涉案金額123萬余元、非法獲利10900元。
將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某等人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判處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將樂縣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電子煙也是煙!作為一種模仿卷煙應運而生的電子產品,雖不同于普通香煙,但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電子煙的售賣必須合法合規,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必須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