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無錫陸女士買了48條軟中華,準備郵寄給在汕頭的妹妹當婚禮用的喜煙。誰知,快遞被無錫市煙草專賣局查獲,48條“華子”被沒收,還要被罰款一萬余元。網友議論紛紛,自己買來用的香煙,憑什么沒收?
律師分析
我們先來看看,無錫市煙草專賣局執法依據的《煙草專賣法》是怎么規定的。該法第一條,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可見這是一部“公法”,其立法目的是為維護煙草制品的生產和經營秩序,并非適用于個人消費行為。
《煙草專賣法》第21條、22條規定,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須持有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根據國家工信部第36號令,《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第13條,申請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主體是煙草專賣品的生產企業或批發企業,而消費不需要辦理準運證,也無法辦理。因此無錫煙草專賣局以陸女士無準運證進行處罰,欠缺法律依據。
此外,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2013年發布的“關于調整異地攜帶卷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個人異地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是一萬支,即50條。而本案中,陸女士郵寄的卷煙為48條,說明當事人是知道相關管理規定的,但是搞錯了。郵寄不同于攜帶,根據1993年國家煙草專賣局和郵電部的聯合通知,郵寄卷煙的上限是400支,即2條。陸女士郵寄48條卷煙,違法了該通知的限量規定。
那么,無錫煙草專賣局能否以該通知為依據處罰消費者呢?
該通知的對象是郵政企業和煙草行政管理部門,并非消費者,即義務主體不是消費者。煙草專賣局可以處罰承運快遞公司,而不是消費者。因為香煙屬于專賣品,而非違禁品,持有、消費均不違法。陸女士作為托運人交寄香煙時,快遞公司應當查驗,如果認為不適合郵寄,可以拒收,則違法行為不會發生。如果明知違法而承運,則承運人有重大過失,應對托運人陸女士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陸女士由此產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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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