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煙草制品的銷售和運輸
第十五條? |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
第十六條? | 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第十七條? | 國家制定卷煙、雪茄煙的焦油含量級標準。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 |
第十八條? | 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制品廣告。 |
第十九條? |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
第二十條? | 煙草制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 |
第二十一條? |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
第二十二條? |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
第二十三條? | 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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