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某與同案人“小唐”(身份不明,在逃)通謀,利用黃某經營的位于汕頭市龍湖區的快遞網點,通過快遞的方式為同案人銷售假煙,從中非法獲利。
2021年4月23日凌晨5時左右,同案人與黃某聯系后,將60多件裝有假煙的包裹運送至上述快遞網點;同月25日,黃某將該批假煙運往汕頭火車站建包站,通過該站分流發貨銷往全國各地。同月25日凌晨4時多,同案人根據黃某指引將裝有假煙的包裹運至在上述快遞網點存放;同月26日凌晨5時左右,同案人根據黃某指引再次將裝有假煙的包裹運至上述快遞網點附近停車場內停放的一輛面包車上;上述兩批假煙準備通過上述快遞網點以快遞的方式銷往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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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26日上午10時,公安機關聯合市、區兩級煙草專賣局對上述快遞網點進行查處,現場查獲上述裝有假煙的快遞包裹403個,并在上述停車場內的面包車內查獲上述裝有假煙的快遞包裹335個,涉及假冒中華(硬)、中華(軟)、鉆石(荷花)等32個品牌規格卷煙共計1711條(34.22萬支)。經鑒定,上述被查獲的香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屬偽劣卷煙,被查獲的該批香煙價值共計746188.24元。
同年6月27日,被告人黃某經傳喚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處理。黃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黃某明知他人銷售偽劣卷煙等煙草專賣品,仍為其提供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偽劣產品貨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黃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龍湖法院依法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