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當今世界見證制度有俄羅斯的強制見證、德國的自由見證、英美的消除見證人制度。結合我國國情對見證人制度的引用至今,如能建立并細化相關見證人制度,更有利于保障見證人權利實現,對司法執法行為起到輔助、監督、見證作用。在實體權利和程序性權利上建立完善見證人制度,給予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對違反見證人制度的救濟權利和見證結果、法律效果做出明確規定,會使檢查、偵查權、查封扣押等司法強制措施置于社會公眾視野的監督下更有利于實現公平正義,司法制度作為公民實現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見證人制度就是公眾權利的讓渡,見證者就是對公民權利是否被侵害的自我保護人代表。
為了證明煙草專賣檢查行為、檢查過程的合法性,當出現店面經營者故意逃避檢查,離開現場,一方面打開視頻全過程進行拍攝,另一方面邀請居委會、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見證,以證明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
以前在執法中經常遇到一些違法份子為逃避檢查故意離開現場,為了不使這種行為成為一股風氣,競相效仿,所以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聯系當地公安等人員進行見證并打開視頻紀錄進行全過程拍攝。這種情況下沒有見證人顯然不可以繼續檢查行為。
一、見證人制度的存廢之爭?
主張廢的。如果見證人走專業化路線,成本過高且專業人士沒有富裕時間來充當見證人的角色。結論是見證人無法做到走專業化路線,但是見證人如果對相關業務不熟悉就無法起到見證的效果。如果不了解勘驗標準的規范化要求、對電子證據的取證合法性要求、對執法權限的一知半解怎么可能對不規范的操作、不合法的取證、無執法權限提出擲地有聲的言論,那么必將導致整個見證過程是否合法規范、見證的事實是否具有法律效果遭受質疑。
見證人要求站在中立公正的角度進行見證。何為中立?當見證人是行政執法被檢查單位,對實施行政執行為的工作人員唯唯諾諾,你能指望他們對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合法性質疑嗎?
法律法規并沒有對見證人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未賦予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權利細節,那么見證人行使相關權利去監督、見證整個調查階段檢查行為、檢查過程的合法性就成為一句空話。未實質性賦權導致見證人亂作為,可能對正規合法的調查程序產生干擾、破壞、甚至對偵查過程中的隱私泄露。未明確見證人回避、不宜、利害關系的會導致整個見證過程存在違法風險,反而成為被告方當事人提出訴訟的反面證據。
主張應當存在。制度設計目的。通過權利來制約權力。通過設立見證人制度,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對偵查過程中的現場調查進行監督,以此證明偵查行為、程序的合法性。初衷是客觀存在的、合理的,有其存在的價值。
事前監督可以起到檢察機關都沒有達到的效果。類似于第三方調解或公正,通過對他們賦予某種權利,明確履行的目的和要求,全程參與監督,似乎能滿足公眾參與執法進程以證明執法行為是否公正的社會心理。當某個政府機關的合法性操作受到群眾質疑、社會評價、社會信譽較低時,任何稍有瑕疵的執法行為都會讓人浮想聯翩,自證不如公證、見證,社會監督、群眾路線是優良的工作方法,即使是會損壞到一些隱私和秘密,其損益代價比還是利大于弊。
社會效益、社會影響重大。如果見證制度上無瑕疵,見證過程合法有效就能很好的起到讓謠言止步、讓行政執法行為更加公正、公開、透明、合法獲得較好的社會評價、提高政府機關清廉度美譽度,使司法制度成為維護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成為現實。
二、實現見證人見證有效的途徑和方法?
能力素質無利害關系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或者組織不能成為見證人。具備一定的判斷、推理、語言表達能力。所謂一定的判斷是指基于普通公民應當具備的道德水平、義務教育水平進行評價,能正確區分善惡、好壞、是非等。
提供專業知識提綱或者手冊。現場通過見證人手冊對見證的特定執法行為進行最基本的選項式操作。執法部門對見證項目通過公示的方式對外公布,公示過程接受質疑并作出解釋、不斷完善。專業水平過高的門檻會讓許多普通民眾充當見證人都望而卻步,但傻瓜式的操作手冊可以彌補無法對專業執法行為進行正確評價的缺憾。
明確與執法行為無相關利害關系的內涵。這是導致見證法律效果的關鍵因素。與現場執法單位有協作、幫助、上下級、歸屬、合同、被檢查單位(權力實施對象)等關系的都屬于有相關利害關系。如同屬于一級政府的各部門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被雇傭的物業充當卷煙清點筆錄的見證人)、存在協作、幫助關系的(如多網融合中是相互協助對象)不一而足。原則就是有關系會有影響到見證人的公正、獨立、中立地做出判斷的關系和因素都要排除。
見證人權利義務的明確規定。總體要求公正、中立、獨立地依據相關操作規范完成既定的見證任務。有利害關系的提出回避的權利、公正廉潔性要求(視為執行公務)接受是否回避審查的義務、接受對方質詢、簽署廉潔保證書、回避聲明等權利義務。
明確見證人的相關權利。動態、主動介入作為見證行為人的參與權。可以查詢相關證據材料并承諾不泄露案件機密及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可以當場提出質疑并要求被見證一方作出解釋、對違法檢查行為當場質疑并可以拍照錄像向檢察監督部門舉報。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拒絕簽名或按照實際情況如實填寫自己意見。被動參與見證檢查、搜查、詢問執法過程的參與權,是靜態、被動參與權。
法律明確規定見證人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保護措施、救濟措施和執法違反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法定權利和義務、明確保護機制、救濟措施的前提有效保證見證人權利的實施,起到監督見證的法律效果。
見證人權利實施的五種場合。送達、檢查勘驗、搜查、查封扣押、辨認。依次為對案件發生后的現場進行勘查固定原始證據、對違法對象人或者場所進行搜查發現違法犯罪的人或物、對疑似違法犯罪對象的人或者物實施強制、對是否是違法犯罪人或物進行辨認,以上均是對構成犯罪的人或物重要證據的識別、強制、判斷的重要過程,對案件的定性極其重要。
見證人法律地位明確。與證人的區別。身份不同,證人是案件的經歷者,是當事人身份。介入時間不同,證人是案件發生中,見證人一般是在案件發生后介入對取證過程進行監督。是否回避不同,證人是知道案情的人不需要回避。見證人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因而見證人與證人不同,他是一般訴訟參與人。
明確實體權利和程序性權利。見證人有查閱復制相關證據材料、拒證、知情權、獲得經濟補償、閱讀筆錄、參與監督五種場合中執法行為合法性的權利。
明確權利受到侵害時有獲得救濟的權利。法定的見證人權利保護體系、救濟、及侵害時相關司法工作人員的懲罰體系以及可能導致見證無效的法律后果。
明確見證人瑕疵見證的證明效力。無見證人簽名的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的效力是否受到影響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明確見證人訴訟地位是一般訴訟參與人,對刑事偵查行為起到監督、協助作用。
綜上所述,行政執法過程中邀請見證人、刑事見證人制度是公眾參與刑事訴訟、參與行政執法過程對執法的規范性、合法性進行社會監督,同時也是協助、輔助完善執法過程經受
公正性考驗的有力憑證,這是見證人制度的價值所在。國家權力源于公眾權力的讓渡,見證人制度是公眾權力實施監督的方式,尊重公眾選擇執政的方式,對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完善其內涵,使之執行有據,讓追求正義成為公眾看得見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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