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非法經營罪案,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三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假冒偽劣卷煙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貴溪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吳某結識方某(另案處理)。2021年5月,得知方某制販假煙后,被告人吳某與被告人葉某商定合伙銷售假煙,約定由被告人吳某負責向方某購買假煙,被告人葉某負責接貨和銷售,所得利潤二人平分。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共向方某轉賬166388.88元用于購買假煙,被告人葉某接獲假煙后銷售至貴溪市多家超市。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張某得知被告人葉某販賣假煙后,先后多次從被告人葉某和方某處購買假煙并出售,銷售金額總計63600元。2022年1月4日,貴溪市煙草專賣局從被告人葉某處查獲多種品牌香煙178條,購買價值為27620元;在被告人張某處查獲多種品牌香煙197條,購買價值為26080元。經鑒定,從被告人葉某、被告人張某處查獲的假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為偽劣卷煙。2022年1月5日,被告人吳某、葉某、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吳某、葉某的家屬分別代為退贓14000元,被告人張某退贓8000元。
貴溪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葉某、張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被告人吳某、葉某經營數額為194008.88元,被告人張某經營數額為89680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法院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退贓情況綜合評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吳某、葉某提出上訴。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