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陳娟父親去世時,全權委托張勇幫忙處理喪事,第1次花1.32萬元采購30條中華,用完后卻得知是假煙,由于沒有證據,陳娟又去超市再次購買20條,確認是假煙無誤后,陳娟將老板訴至法院,要求假一賠三,向自己支付8.8萬元。
可老板卻有不同意見,他認為第一次買煙時,并非陳娟本人購買,因此無權主張賠償;第二次購買時,陳娟已經知道是假煙,并且沒有結賬,雙方消費合同未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對方訴求,對此法院該如何認定?
(來源:裁判文書網)
陳娟父親72歲時因病去世,家人悲傷不已,但死者必須入土為安,喪葬事宜需盡快處理,家人經商議后一致決定,全權委托張勇幫忙處理喪事。
張勇在當地頗有聲望,經常幫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這方面相當有經驗,請他幫忙可以省事不少,而且自家人過于悲痛,考慮問題難免有所欠缺。
辦理喪事期間,張勇采購物資前,都會事先征得陳娟同意,之后才會到他推薦的超市購買,一切井井有條。
但頭七過去后,陳娟才從朋友口中意外得知,張勇采購回來的30條中華,竟然有可能全是假煙。
朋友在煙草公司工作,并且自己長期抽煙,真假煙無論是包裝還是口感,都有一定區別,常人很難識別,但他是這方面行家。
陳娟聽后十分生氣,馬上找到買煙時的進貨單,確認張勇是以440元每條的價格,從超市老板處購買30條香煙,共計支付1.32萬元。
陳娟決定查清此事,并故意拖延與張勇對賬,她怕張勇也參與其中,與超市存在利益勾結,當她得知買回來的煙,已經全部用完后,因手頭沒有有利證據,只好放棄追究。
正當此時,張勇找到陳娟,詢問她父親的“五七”儀式該如何辦,并談及采購香煙事宜,陳娟決定由張勇負責采購酒水、祭品等,同時找了個理由,說香煙由她親自去超市取貨。
之后,陳娟根據張勇提供的信息找到超市,以8800元價格購買20條香煙,陳娟拿到收據后,讓超市老板到時與張勇結賬即可。
拿到香煙和收據后,陳娟請朋友幫忙鑒定,確認20條都是假煙后,陳娟拿著證據,向主管部門舉報,鑒定報告出來后,陳娟同意和張勇對賬,并結清所有款項。
做完這一切后,陳娟決定起訴,拿著20條香煙、收據、支付記錄、鑒定結論等證據,要求超市老板假一賠三,即退還2.2萬元貨款的同時,支付6.6萬元賠償。
民事訴訟中,強調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應舉證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陳娟要求超市賠償,必須證明以下2點:(1)50條香煙確實從超市購買;(2)50條香煙確實都是假煙。
由于第一次30條中華已經被騙,第二次陳娟去超市提貨,主要目的就是取證,各方面準備十分充分,在法庭上出示了收據、鑒定報告、涉案香煙、視頻等證據。
可在庭審中,超市老板卻有不同觀點,并提出以下3點抗辯:
(1)第一次購買30條香煙時,當事人是張勇而非陳娟,陳娟無權主張權利;
(2)第二次購買20條香煙時,陳娟沒有付錢,消費合同還沒成立,且陳娟知假買假,無法認定為消費者,不能主張退一賠三;
(3)第一次購買的30條香煙已用完,陳娟無法證明是假煙,第二次的20條香煙,鑒定報告顯示,送檢時間在陳娟拿到香煙的2天后,不排除掉包可能。
雙方各執一詞,都認為自己有理,超市老板的辯解,看起來好像也有一定道理,那么法律上該如何認定呢?
關于第1點抗辯,陳娟雖不是直接購買人,但張勇是受她之托辦理喪事,雙方之間是代理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161、162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張勇購買香煙的行為,最終法律效果歸結于陳娟,因此陳娟可以主張權利。
關于第2點抗辯,陳娟雖未付款,但雙方之間的消費合同已經成立,陳娟仍可以認定為消費者;并且對于知假買假行為,法律上并未禁止。
關于第3點抗辯,陳娟已經提出比較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第二次買的20條香煙是假煙,超市一方若想推翻,可以提出更有力的證據,否則舉證責任轉移后,超市要承擔敗訴責任。
至于第一次買的30條香煙,由于全部用完,陳娟實質上已無法證明。
因此,根據現有證據,法院只能認定,陳娟購買到20條假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不僅要退還貨款,還要給予3倍賠償。
無論陳娟第2次買煙時,是否明知是假煙,她仍然屬于消費者,超市老板屬于經營者,這點沒有疑義,據此可以認定,商家實施了欺詐的違法行為。
綜上,法院審理后認定,超市老板作為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違法事實成立,但在案證據只能證明,陳娟購買到20條假煙,據此陳娟只能獲得2.64萬元賠償。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