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貴州麻江縣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經營罪一案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私運的烤煙葉也被依法沒收。王某某為自己的無知當庭留下了悔恨的淚水。
王某某出生于四川一個邊遠的山村,婚后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于2021年在天津市貸款10多萬元購買了一輛解放牌輕型倉柵貨車,與其妻唐某某一道干起了長途貨物運輸,每日風里來雨里去,只為賺取為數不多的勞務費,同時歸還每月近5000元的銀行貸款。2022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貨車從重慶市到貴州省務川縣尋找運輸貨源,在沒有得到托運人給予任何托運單據和準運手續的情況下約定以每公里3元的運價為一不明身份男子運輸烤煙葉至廣西桂林,貨到桂林由接貨方付運費。第二天中午12時許,在高速交警的配合下,王某某運輸的烤煙葉被麻江縣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攔截查獲。經稱量和價格認證,查獲烤煙葉3420公斤,價值185872.2元,王某某隨即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麻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沒有煙草專賣準運證而幫助他人非法運輸煙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非法運輸的煙葉系無證專賣品,依法應予沒收,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明確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只要非法經營達到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不論當事人是否知道經營或者運輸的物品是否屬于專營、專賣物品,就要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現實生活中,煙花爆竹、煙草、鹽等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物品,均屬于需要許可經營的范圍,而且如果有證據證明運輸車輛系專門用于非法運輸,還會被作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重大經濟損失。黔東南是烤煙種植大州,大家要以本案為戒,不要認為自己不懂法律而犯下相同的錯誤。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