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介紹】
某當事人無煙草零售許可證銷售假煙,現場查獲涉案物品案值4萬元,當事人供述銷售所得5萬元。對此,該如何定罪?
【問題分析】
該行為涉嫌的罪名有:
1.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無煙草證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屬于《刑法》225條第1項規定的“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了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數額。刑法第22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本案中,根據當事人供述,已銷售所得5萬元,未銷售4萬元,已銷售和未銷售總金額達到非法經營數額標準,若查證屬實(需證據印證),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2.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行為人供述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若有證據印證,則可以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2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故,行為人若主觀明知銷售的系假冒卷煙,同樣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根據《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10條的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綜上而言,行為人銷售假煙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屬于競合關系,應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性處罰。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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