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常會遇到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回證上簽了字,并當場告訴送達人員放棄權利不進行聽證,然而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
行政聽證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決定之前,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就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告知權利后三日內提出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聽證申請。口頭申請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聽證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因此,當事人依法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必須在煙草專賣局告知其權利,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提出申請。當理人雖然在簽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回證時口頭表示不要求聽證,但聽證權是當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并不僅僅因為當事人的口頭放棄而消失,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非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結果也未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仍然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前,在法定的3日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出聽證申請。如果當事人在3日后才提出聽證申請,其法定權利則自動喪失。
因此,我們執法人員在遇到這種情形時一定要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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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