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電子煙引人注目的同時,也伴隨更多爭議。有人認為這是時尚潮流,也有人把它當作傳統香煙的替代品,甚至稱作戒煙工具。因為有需求,有人就看到了商機,在網上銷售電子煙,但也因此付出了代價。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幾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煙草經營資格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售賣電子煙,最終分別獲刑。
2018年10月,市民陳先生向派出所報案,稱懷疑自己通過網絡渠道買到了假煙。原來之前陳先生在一個賣香煙的微商處花了340元買到了一般市場價380元一條的國外某知名煙草品牌香煙。陳先生并不認識賣家,也沒跟對方碰過面,香煙是通過快遞到付的形式寄來的。香煙盒子上不僅有英文還有很多韓文,越看越覺得不對勁的陳先生,到派出所報了案。
陳先生的疑心,意外揭開了一個通過網絡非法售賣電子煙的案件。2019年1月9日,根據線索偵查,兩名涉嫌非法經營罪的男子,程某越和陳某銘,在江蘇被抓獲。據悉,兩人都是95后,是讀大專時候的同學。2018年4月,在做微商的程某越接觸到了電子煙,從中察覺到了商機,便通過互聯網從他人處購進“煙彈”,自己通過轉賣獲取利潤。
經查,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程某越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上銷售方式將電子煙出售給“下家”陳某東等人,銷售金額共計24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1萬余元。期間,由于銷售電子煙的生意忙不過來,聽說同學陳某銘在家整天無所事事,程某越就雇傭了他,讓他負責打包發貨。
“下家”陳某東也找了個搭檔龍某,由陳某東負責聯系上家及客戶、結算貨款,龍某則負責收貨、發貨,從2018年1月至同年10月期間,兩人私自在網上銷售電子煙,銷售金額共計15萬元,從中非法獲利1.8萬余元。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制品,實行專營專賣。2017年10月,國家煙草專賣局下發了《關于開展新型卷煙產品鑒別檢驗工作的通知》,將IQOS、GLO、Ploom、REVO等4種類型的新型卷煙產品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程某越和陳某銘販賣的IQOS電子煙,經浙江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抽樣鑒定,均為真品卷煙,煙絲填充物由煙葉制成。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程某越、陳某東、龍某、陳某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程某越、陳某東、龍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銘其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予以從輕處罰。4人都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龍某有自首情節,陳某東有立功表現。最終,4人均因非法經營罪獲刑。其中,程某越被判有期徒刑3年1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其余3人均被判緩刑,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電子煙雖不同于普通香煙,但也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經營售賣,是違反國家法律的。目前在市場上出售的電子煙產品,在原材料選擇、添加劑使用、工藝設計等方面隨意性較強,質量參差不齊,存在較大的安全和健康風險,廣大市民還請盡量遠離電子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5款: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3條第1款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2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