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案例:90后小陳今年六月底畢業,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中約定5000元的違約金),約定7月1日到崗工作。不久前,被仰慕已久的乙公司看中,并達成意向。令小陳擔憂的是5000元高額的違約金讓他對感覺壓力山大,而且校方為了保證就業率,也不同意小陳毀約,否則不予發放畢業證。小陳是否可以拒絕支付違約金,并到心慕已久的乙公司就職呢?
解答:小陳的情況是很多90后畢業生普遍會遇到的問題,還沒收獲工作后的第一桶金,就面臨著一筆數目不小的支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以專項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其他均不得約定違約金。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這種不合法的“違約金”方式來拴住勞動者,以保證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從而降低勞動用工招聘過程中的成本。在該案例中,甲公司因約定違約金違法而導致勞動合同該部分無效,小陳可以拒絕支付該“違約金”。
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小陳執意毀約的,其可以要求小陳賠償甲公司在招聘小陳過程中的直接損失。
面對甲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和校方的阻攔,小陳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需求幫助,或者通過法律途徑排除校方干擾、解除勞動合同。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