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近幾年來,煙草行業很多單位從“降本增效”、減輕企業負擔和集中精力發展主業等角度出發,不斷加大了勞務外包、勞務派遣的力度,比如,物流分揀、配送、搬運、食堂、安全保衛、清潔衛生等。勞務外包、勞務派遣行為,確實對提高效率,減少管理成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由于各種原因,也產生了很多法律糾紛,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對行業形象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秩序運轉,需要引起重視。這里,筆者就拋磚引玉,談幾點自己粗淺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概念及內涵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發包方)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將企業內部的某項工作(事)交由承包方按要求來完成工作,發包方給付報酬的經營方式。實踐中,勞務外包的形式比較多,主要是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為主。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依據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交由用工單位使用、管理,用工單位給付報酬的一種用工方式。實踐中,勞務派遣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完全派遣、轉移派遣、減員派遣、項目派遣等。
從概念可以看出,勞務外包專注于“事”,顯然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屬于經營方式的范疇,權利義務比較清晰,僅限于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工人沒有直接法律關系。因此,可控性比較強。
勞務派遣專注于“人”,顯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而是勞動合同關系,屬于用工形式的范疇,涉及勞務派遣機構、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關系,存在“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情況,權利義務交錯,比較復雜,可控性要弱于勞務外包。如圖:
勞務外包、勞務派遣是社會分工精細化、競爭激烈化的產物,對企業做強做精主業,提升競爭力具有重要價值。
1.降本增效。人員成本是企業管理成本的核心部分。勞務外包、勞務派遣可以大幅減少人員成本,與人員相關的培訓費用、辦公費用、資源配置費用等也可以大幅節約,有利于企業實現降本增效的目的。
2.提升競爭力。通過將非主業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發包出去,可以減少企業在這方面投入的精力,有利于放開手腳,集中精力發展主業,提升核心的競爭力。
3.提高效率。作為煙草行業來說,在很多輔助性、臨時性工作等方面并不專業,效率、質量等方面反而沒有社會上的專業化公司做得好。因此,煙草行業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社會上的各種專業化公司的特長,將輔助性、臨時性或替代性等工作發包出去,既可以達到前面講到的降本增效,提升競爭力的目的,又可以提升輔助性等工作的效率、質量,可謂一舉多得。
4.規避用人風險。用人風險、勞動糾紛是企業比較敏感、頭痛的問題,處理不好,極易引發負面影響,損害企業的形象。將非主業發包出去,企業可以減少用工人員,規避人事勞動關系,達到有效的降低用人風險,減少勞動糾紛的目的。特別是勞務外包,由于受民法、經濟法的調整,權利義務清晰,沒有復雜的勞動合同關系,也不存在連帶責任等風險,比勞務派遣的風險更低。
二、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梳理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關系,特別是厘清二者之間的區別,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其內涵,抓住風險防范的重點、關鍵環節。
1.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外包從本質上來講,是經營方式的問題,因此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主要涉及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傳統民法認為,建設工程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一種)的有關條款。
勞務派遣從本質上來講,是用工形式的問題,因此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主要是涉及第57條-67條,明確規定了對勞務派遣機構的要求、派遣方式、勞動報酬支付、用工單位的義務等。
2.合同的主體不同。
勞務外包的對象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實體,要求比較寬松。而《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機構卻有著極為嚴格的要求,必須是法人,還要符合有不少于200萬的注冊資金、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等四個條件。同時,必須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否則一律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3.合同的標的不同。
勞務外包的標的是“事(勞務量)”,因此勞務外包一般按照勞務外包單位或者個人所完成的“事”的工作量、技術含量等要素來計算或者核定費用。而勞務派遣的標的是“人(勞動力)”,因此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人數、期限等要素來計算或者核定費用。
4.管理的主體不同。
在勞務外包的實施過程中,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沒有管理責任與義務,也不參與其員工的具體工作安排,僅僅是對外包業務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
在勞務派遣的實施過程中,被派遣勞動者的實際使用權完全由用人單位掌控。用人單位負責對被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安排、管理、監督。同時,被派遣人員還需要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講,除了人事勞資關系不在用人單位,其他各方面都與用人單位的員工沒有什么差別。
5.承擔的責任不同。
在勞務外包中,由于發包方不承擔對承包方員工的管理義務,雙方僅限于合同內容來承擔權利義務,因此,發包方對承包方員工的工作不承擔責任(由于發包方干預承包員工工作導致的除外)。
在勞務派遣中,由于用人單位負有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義務,相應的也需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6.救濟的途徑不同。
勞務外包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因此其救濟途徑主要是提起民事訴訟。
勞務派遣主要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因此其救濟途徑具有特殊性,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是尋求調解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協調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二是通過仲裁維權。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同于其它仲裁需要雙方同意和仲裁協議等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只需經爭議一方當事人申請即可啟動,而無需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的,勞動者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三是依靠訴訟維權。勞動爭議的訴訟不同于一般的經濟或行政訴訟,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經過勞動仲裁才能提起訴訟程序。訴訟是勞動者維權的最后手段,也是最重要的途徑。
三、當前存在的主要風險
1.勞務派遣機構抗風險能力低。
隨著社會分工精細化,勞務派遣需求量大幅增加,勞務派遣機構數量也迅速增加,這也導致勞務派遣機構良莠不齊。很多民營中介盯住勞務派遣的利益紛紛加入勞務派遣機構行列,而其自身機構設置、管理經驗、人員培訓、資金方面等方面都存在不足。這些潛在的問題,導致勞務派遣機構抗風險能力偏低,極有可能拖累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2.連帶責任風險。
連帶責任風險是勞務派遣中的重要風險之一,需要引起關注。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很多方面都有可能被連帶責任拉入泥塘,出現“勞務派遣單位吃不了,用工單位兜著走”的局面。比如:被派遣勞動者出現工傷,如果勞務派遣機構沒有辦理工傷保險,又無力支付巨額的醫療費用,那么用人單位就必須去支付這些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實踐中,出現連帶責任后,由于用工單位經濟條件要比勞務派遣機構好,往往成為仲裁、訴訟中的主攻對象。
3.職務侵權風險。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勞動者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給他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要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補充責任。顯然,用人單位要對侵權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而勞務派遣機構只有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補充責任。因此,職務侵權的風險主要在用人單位。這就要求用工單位在執行勞務派遣協議時,加強人員素質的把關;人員到位后,要加強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盡量減少風險。
4.混合用工的風險。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