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日最火的就是東京奧運體操判罰。在7月28日晚舉行的東京奧運會體操男子個人全能決賽中,肖若騰表現優異,卻最終卻無緣冠軍,并不是其他運動員表現的更加出色,這讓許多網友憤意難平。于是網上出現了很多調侃的視頻和段子,筆者也看到俄羅斯也爆出了相關的視頻。一腳出界還獲得了高分,著實讓人不解。
評判標準真的很難執行嗎,還是裁判對優劣熟視無睹。基層執法者也是相關事務處理的裁判,認真思考這一事件,能夠得到很高的啟發和警示。行政執法過程中如何正確執行法律指示,將事務合理處理,確實令人值得深思。
筆者認為行政執法者不能做“睜眼瞎”,不讓執法行為貽笑大方應該從以下方面做起:
一、法律指示不能模糊理解
在相關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對于相關行為的處罰、處理,法律有了明確的指示,用心理解法律含義,不能對法律指示模糊理解。從實際出發,把法律含義和相關法理學理解透徹,才能在執法環境中有了一個清晰的執法行為方式。理解認同法律精神,在執法過程中就不會發生含糊不清的執法行為。
二、從一而終不能區別對待
法律是對所有人的,除法律規定的特殊人群,其適用的情形應該是一致的。不能像東京奧運比賽中,對“東道主”運動員區分對待。如果對待同樣的執法相對人,一味搞“特殊人群”、“特殊定義”,公平公正就不會成為應該產生的結果。區別對待要以法律規定,不能自以為是,執法規定應從一而終,不能朝三暮四,胡亂作為。
三、標準統一不能千差萬別
法律言辭抽象,對于法律的理解可能會有所不同。由于地域差別地方不同,風俗習慣會有差別,法律理解也有不同。但是在同一地方的使用標準必須一致,這樣才能形成一樣處理結果。如果標準不一,結果肯定會千差萬別,讓人們在生活中就沒有了前車之鑒,更不能改變原有的錯誤,可能會不斷創新發展自己錯誤的方式方法。
四、程序合法不能肆意妄為
程序是法律實施的基石,沒有法律程序,一切評判都是肆意妄為。在行政執法程序履行的過程中,要把握好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區分工作先后。只有遵循好程序,行政執法人員才能在執法工作中做一個的“好裁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處理、處罰等執法行為應當與各項規章制度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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