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層執法過程中,能不能做到“法理情”相統一,是一線執法人員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的重要體現。同時,把握好、運用好“法理情”的統一性,也是提高基層治理水平的破題之法,是基層治理精細化的一種探索。
法,是基礎。任何時候,理和情都是要在法治、政策和制度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決不能法外施恩。但如果基層管理僅僅停留在單一的執行政策、完成硬任務,那就有可能產生一些“后遺癥”。
理,有公理和私理之分。從個人利益、小部分人的利益出發的理,是私理;從社會公眾普遍認知的基本價值觀出發,則是公理。這需要執法者透過紛繁復雜的實際情況,理性地把握“行為性質”,既要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又要避免機械執法和僵化執法。
情,同樣也有大眾情感和私人情感之分。在執法過程中充分兼顧社會一般認知與情感立場,這種情才是我們在執法中要講求的大眾情感。要在不違背原則的前提下,積極爭取理解、解決問題、緩解矛盾,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法理情”統一。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