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無煙不成店”,因此卷煙是零售戶的重要經營項目。然而現在卷煙經營競爭激烈,零售戶要想賣好煙,大都會采取一些促銷手段,比如當顧客買煙時順手給個打火機、小玩具等之類贈品,以贏得顧客再次光顧。時間一長,在一些消費者心中竟將零售戶的這種熱心贈予行為,視為理所當然。有時不送打火機,但顧客提出要求,如果適逢的是零售店主本人,這種小要求基本也會當即滿足。但如果顧客碰到是零售店主聘請的店員,如果沒有零售戶的授權同意,他們可能就沒有權利自作主張給贈品。
不久前就發生過一起因顧客買煙時討要打火機被拒,而引發矛盾的事件。
一、案例簡介
不久前甘肅蘭州,3男子深夜到便利店買2包煙,付完錢后讓女店員送個打火機。女店員表示“自己是打工的,沒法送”。誰料其中一名男子直接上手搶奪。女店員見狀立即制止,哪曾想到對方惱羞成怒,大聲呵斥、辱罵女店員20多分鐘,期間更是有1名男子將女店員推倒在地、朝商品上吐痰。
據女店員所說,自己隨后報了警,民警趕到后,稱對方已醉酒,于是讓他們先行離開,后續會傳喚處理,但截至目前仍沒有處理結果。
對此當事人極度不滿,同時也引發網友熱議。近日當地派出所回應稱,確有此事,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二、案例評析
律師:法律上搶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搶劫則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而“強拿硬要”尋釁滋事,則是指強硬占有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侵害的客體為社會公共秩序。從中可以看出搶劫區別于搶奪、“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的關鍵在于“當場”二字,即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當場使用暴力相脅迫等手段、當場取得財物。
具體到本案,3名男子對女子也存在暴力行為,但是后續的暴力行為并不是為了要打火機,而是為了泄憤,這種情況下3名男子并不構成搶劫罪。而搶奪主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而尋釁滋事目的與動機較為復雜,蓄意生事、挑釁社會,有的是以惹是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等等。
具體到本案,從3名男子醉酒、事先索要未果等情況來看,3名男子的行為更符合“不給也得給”、沒事找事的尋釁滋事行為,而后在搶奪未果后對女店員進行辱罵、毆打,更是證明了這點。故而以“尋釁滋事”對3人進行處罰比較妥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尋釁滋事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涉事幾人真是教授,其行為不僅違法了法律,而且違法了職業道德,還將面臨更嚴重的處罰!根據《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自覺愛國守法。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市民1:這件事無疑給店員造成身心刺激和精神恐懼。無論如何都要依法對3人實施處罰,以彰顯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如果人人都這樣膽大妄為,那社會怎么安寧?即使這些人醉酒,但醉酒絕不是尋釁滋事,擾亂秩序的理由。我看了一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明確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市民2:對3位男子行為性質的分析和定論,我支持律師建議。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在法律方面比我們普通人懂得的多,分析的也深刻。借此機會,在這里我給卷煙零售戶提小建議,為了更好地吸引顧客,消除此類矛盾的發生,我認為在顧客買煙時,當他買的煙多,不管他們有沒有要求贈打火機的訴求,最好還是主動給顧客贈一個;當顧客買的煙少,顧客沒有這訴求則可贈可不贈,但如果顧客提出這個訴求,不妨順手做個人情,畢竟一個普通打火機值不了多少錢。你的這一舉動,或許會贏得顧客開心,說不定他就是宣傳員或回頭客,何樂不為?因此零售戶請店員的話,要適當授予他們這個小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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