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3月的一天,A市的張某帶著家人,自駕去B市踏青。恰好這天鄰居黃某也有事要去B市。張某出于好意,邀請黃某搭乘自己的車一同前往B市。
出發前,黃某把一個密封的紙箱放進了車后備箱,稱箱子里是帶給B市好友的土特產。張某沒有在意,發車前往B市。
一路歡聲笑語。張某突然想到什么,便問黃某:“箱子里裝了什么土特產,這么大一箱?”
黃某看了看窗外,發現車已駛入了B市境內,便湊到張某耳邊低聲說:“是煙,60條‘中華’煙。”
張某聽了,打了一個激靈,握方向盤的手一軟,車子撞向了馬路邊的護欄。所幸,事故只造成了車輛受損,車上的人也只受了輕傷。
在醫院進行了簡單包扎后,張某向B市煙草專賣局舉報了黃某非法攜帶卷煙的行為。得知自己被鄰居舉報,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九條規定,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數量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調整異地攜帶卷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異地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超過最高限量異地攜帶卷煙。
黃某攜帶60條卷煙搭乘張某的車從A市出發前往B市,其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張某好心讓黃某搭乘自己的車,間接承運了60條卷煙,其行為是否可以定性為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煙草專賣品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張某對紙箱內存放的卷煙并不知情,其行為并不符合明知的構成要件,故而張某的行為并不違犯煙草專賣法律法規。
那么,黃某要求張某賠償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張某基于好意邀請黃某無償搭車前往B市的行為屬于民法上的好意搭乘行為。雖然張某在本次事故中需承擔全部責任,但對黃某醫療費用的賠償責任應當依法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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