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區隆德縣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非法經營犯罪案件:
被告人吳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對非法收購的卷煙401條依法予以沒收,對非法所得予以繼續追繳。該案嚴厲打擊了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犯罪行為,有效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為持續優化我縣營商環境和縣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3月25日,被告人吳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和其子吳某一(另案處理)駕車從四川省成都市出發,先后來到寧夏隆德縣、涇源縣境內,二人分別在隆德縣城、隆德縣沙塘鎮街道、聯財鎮街道及涇源縣六盤山鎮街道等地商店,非法收購卷煙共計520余條,價值53673元。在隆德縣聯財鎮收購卷煙時被隆德縣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當場查獲。部分收購的卷煙被告人非法出售獲利725元。另查明,被告人吳某某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在三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與他人共同收購、銷售煙草制品數額達53673元,數額較大,且在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過兩次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煙草制品屬于國家專賣商品,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禁止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現實生活中,煙花爆竹、煙草、鹽等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物品,均屬于國家許可經營的范圍,不得隨意經營,否則,有可能觸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廣大群眾要以本案為戒,誠實勞動、合法經營才是正道,切勿為了牟利,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