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消防監督員在對位于茅臺鎮黃家大院瓶裝液化石油經營站進行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王某某在存有液化氣罐的場所內吸煙,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仁懷市消防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對王懷敏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
日前,王某某已接受完3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并表示以后會記住此次教訓,作為液化氣站的工作人員一定要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照顧到他人生命財產,堅決不在爆炸危險性場所吸煙,也會把自己當成例子,義務向他人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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