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稱,高某家住密云某小區一層,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高某在與妻子劉某吵架后,劉某離開了家。一時想不開的高某打開了液化氣罐想中毒自殺。后用打火機點燃液化氣發生爆炸,導致被告人高某受傷(輕微傷偏重),屋外小區其他居民所停放的奧迪轎車損壞。
據高某的親屬及消防隊員稱,高某家發生爆炸時,房屋大門處于關閉狀態,防盜窗被炸開,地上有碎玻璃,屋里沒有其他人,當時2個液化氣瓶都處于開啟狀態,而且接口在地上,陽臺上有火苗。高某從家中被抬出,右手有燙傷,胸部有挫傷。
在庭審中,高某辯稱到,自己的確打開煤氣罐意圖自殺,但是后來因為用打火機點煙才導致爆炸后果的發生,并非故意用打火機點燃液化氣導致爆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無視國法,故意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的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本案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火災事故認定書等相關證據,也證實被告人高某明知可能會有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打開液化氣閥門的行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無論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即構成本罪。故依法作出綜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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