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近日,贛州市章貢區煙草專賣局稽查大隊根據群眾舉報,會同公安部門前往贛州高速水西北站出口,在一白色江鈴牌輕型廂式貨車內,查獲雙喜(軟) 、廬山(新)、雄獅(紅)等10個品牌卷煙共計6393條,案值金額約25萬元。
經調查,這批卷煙系當事人在江西撫州市從當地卷煙零售戶手中收購而來。用印有“藍月嬰兒床”或“高檔實木床”等字樣的紙箱52個進行偽裝后,雇車運往贛州市章貢區用于銷售。
由于案情重大,公安機關已將涉案當事人依法刑事拘留。
據了解,當事人呂某是贛州市章貢區個體戶,未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由于經常往返撫州市和贛州市跑生意,發現兩地間一些卷煙零售價格存在差價。于是呂某便跑到撫州市向當地零售戶收購卷煙,存放在臨時租用的倉庫內。等累積到較多數量卷煙后,就雇車帶回贛州市。然后以每條煙加價5角至1元的價格批量進行銷售。
呂某想著只要能夠大量出貨,多跑幾趟,累計下來的利潤總比整天守著小店每月賺幾千元強不少。雖然明知要冒違法的風險,但總存著僥幸心理。“只要自己小心些,凡事晚上行動,錯過煙草專賣局正常上班時間,就不會有問題。”但她萬萬沒想到的是,第一次收購煙就被煙草行政執法人員逮個正著,現在后悔也已經晚了。
呂某的行為屬于什么違法行為?向其提供貨源的卷煙零售戶是否違法?筆者就這兩個問題進行了咨詢。
據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人員講解,呂某的案件并不是特例。今年以來,贛州市章貢區煙草專賣局已查處類似案件多起。呂某一案,涉案卷煙數量巨大,是一起以營利為目的,收購、倉儲、運輸、銷售多環節的典型涉煙違法案件。呂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幾項法律法規:
一是呂某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卷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呂某在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前提下,將六千余條卷煙從江西省撫州市運到贛州市,屬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
二是呂某收購卷煙的行為。根據《江西省煙草專賣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有關規定:“禁止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卷煙、雪茄煙。”呂某是以銷售卷煙從而營利為最終目的,所以他的行為應當屬于“非法收購卷煙”。
三是呂某的行為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呂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而向呂某提供貨源的卷煙零售戶,如果一次提供卷煙的數量在50條以上的,也同樣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因此,那些向呂某一次提供卷煙超過50條的卷煙零售戶,也構成了無證批發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
在此,同時告誡那些向非法收購卷煙的不法分子提供貨源的零售戶,不要因貪圖小利,而不知不覺的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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