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會碰到卷煙零售戶向我們咨詢一些問題,這里挑出兩個具有代表性的問題,用案例的方式進行解讀。
問題一、為什么代賣卷煙違法,即使是真煙也不行呢?
案例一:零售戶劉某,有一親戚把家里辦好事剩余的煙拿來,找他為其代賣。劉某考慮是親戚又不是外人,就答應了。代賣卷煙期間,被當地煙草專賣局以“未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予以處罰。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見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是正確的。
由此筆者認為:零售戶經營“代賣的真品卷煙”屬違法違規行為。
問題二、為什么賣“自己的煙”也違法了?
案例二:零售戶許某,經營了兩家超市,因其中一家超市內若干品牌的卷煙斷檔,為了不影響生意所以就從另外一家超市拿了幾條過來應急。許某想反正都是他自己的煙,又是在煙草公司進的貨,理應不存在未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行為。可就在其經營期間,許某的這種行為,被當地煙草專賣局以“未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 予以處罰。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見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是合法的。
筆者認為:本案中許某的解釋看似合情,但并不合法。雖說許某一人經營兩家超市,都是自己的煙,但他分別辦理了兩本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屬連鎖經營店。根據規定,卷煙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也決定了每條卷煙都有“身份證號”。所以,許某私下調劑卷煙,不屬于依法從當地煙草公司購入的卷煙。零售戶經營“私下調劑的卷煙”屬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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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