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半島都市報》報道
王某經營一家煙酒零售店,于2012年1月份將店鋪轉讓給了一位朋友,而朋友為了省去辦理稅務登記證的麻煩,向王某借用了稅務登記證。2012年6月,國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了這個問題,對王某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要求其在3日內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并告知對其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處以500元的罰款,另對其把稅務登記證件轉借他人的行為,處以2000元的罰款。
“本來是一片好意,沒想到因為不懂法而受到處罰。”采訪時,高密市國稅局劉主任告訴記者,王某將稅務登記證件轉借朋友使用,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忽視了自己所面臨的涉稅風險 ,稅務機關應給予處罰。“轉讓或轉借稅務登記證,還會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使其利用轉讓或轉借來的稅務登記證從事涉稅違法犯罪活動,一但出現涉稅問題,王某還將承擔法律責任。”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 、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采訪最后,高密市國稅局工作人員提醒,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停止生產經營時,應及時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證手續,切勿把稅務登記證轉借他人,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處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