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網易報道 近日,來自成都某校的30名學生代表和他們的父母,在成都市天府廣場某購物中心,簽下了一份“在校期間不吸煙,遠離不健康生活”的“合同”書。雙方約定十年時間,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吸食香煙,并在子女完整履約后給與其現金、旅游等實質獎勵。
法律上的合同是權利義務的載體,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等,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債權、物權、準物權)合同和身份合同。合同當事人要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比如自然人當事人的,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從新聞看,上述學生應該是孩子,未成年人,但不管他們是否成年,其與父母簽訂的“戒煙合同”,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民事合同,而至多是一種“合意”,即父母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是一份“十年之約”。雖然“合意”內容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目的正當有益—勸導學生養成不抽煙的好習慣,但是從法律上講,并沒有強制約束力,要有效“履行合同”,只能靠家長、學校的監督,和學生的自律。
因此,從“戒煙合同”的預期執行效果上說,是形式大于內容,愿景大于實際。
當然,“戒煙合同”沒有法律剛性的保護與制約,并不掩蓋“十年之約”的善意和價值。在這種“合同”的約束下,家長、孩子凝聚親情溫暖,互相監督鼓勵,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孩子們自覺改掉抽煙的陋習,養成節約金錢、專心學習的好習慣。正如有學生家長所言,“希望用一份帶有誠信、寫滿誠實的合同來影響孩子,讓他們健康成長。”
但是,我們在明白父母對子女的良苦用心,樂見家長們對孩子健康成長的美好期待時,也要意識到這樣的“戒煙合同”并不受法律保護制約,其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或許,還有意無意成全一場特殊的商業活動“秀”,在學生與家長體會親情“簽約”的“春天般溫暖”中,“承辦方”兼“合同仲裁方”的商家,也賺足了“眼球”。
而且,在這種法律上似是而非的“合同”形式影響下,很可能會對孩子們產生某種誤導,造成其對法律合同概念、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曲解,比如中小學生在校期間不能抽煙,本是相關教育教學法規、學生守則等規定的學生義務,公共場所、禁煙區不吸煙也是每個成年人的公共道德和應盡法律義務,無需另定“合同”規制,而家長以現金、旅游等“預期利益”進行“實質獎勵”,也偏離了法律權利義務的軌道,造成學生預期后果和“信賴利益”的法律錯覺。
因而,這種“戒煙合同”雖然不失親情溫暖,但也會不利于孩子全面、準確地學習、掌握法律知識,無助于其今后法治意識、理念的培育熏陶。尤其應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基礎上,進行“守約有獎”教育,從而正確培養孩子的契約意識、規則意識,促其健康成長,今后做個懂法守法公民。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