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開店經營卷煙,必須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了煙草證,才稱得上合法卷煙零售戶。但取得煙草證,不等于長長久久,更不是終生擁有。如果違反了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及《煙草專賣許可許可證管理辦法》,就會被發證機關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為此,筆者談談如何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目的是讓零售客戶知道如何正確使用煙草證,防止違規使用,給自身經營招惹不必要的麻煩。
亮證經營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后,不要鎖在抽屜柜子,要放置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這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也是開店經營的起碼要求。因此,掛不掛證,不是零售戶說了算,而是必須做到的一件正事。再說,掛證的作用不僅僅是接受發證機關監督檢查,還能讓消費者進店放心購物。
管理規定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1、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2、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3、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4、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5、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8、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點解讀
以上規定,2-8條好理解,第1、9條不好把握。為此筆者作出重點解讀。
第1條: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
申請人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同時經過煙草專賣局的嚴格審查,方可取得該許可證。申請人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有義務維護其經營條件與申請許可時的經營條件相致,不能基于主觀原因擅自改變經營條件,如主動減少經營資金、將經營場所改為住所或另作他用、經營場所在安全因素方面出現了不適宜經營卷煙等情況,導致現實的經營條件不符合辦許可證的法定條件。煙草專賣局在監管過程中,有權針對此類情況采取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等手段要求改正。如果持證人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的條件依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范的要求,煙草專賣局有權取消持證人的經營資格。若持證人的經營條件低于當初辦證條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范的要求,不是因為持證人的主觀所導致的,而是由于客觀情況或煙草專賣局在發證審批中的不合法行為等造成的而又無法整改的,則煙草專賣局應根據有關規定,撤回或撒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案例一:張某原來經營一個便利店,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來生意不好,甚至將便利店改成小飯館。煙草局發現后,責令其停業整頓。這就是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結果。
案例二:劉女士開店辦證時,距離學校大門口100米之外,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后因學校大門改造,挪動位置,導致商店與新校門距離縮短到40米,不符合當合理化布局要求。這就是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煙草局依據法律規定,撤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對零售戶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9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指除了上面情形外出現的情形。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或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相關禁止銷售標志的,屬于本項規定的情形。
案例三:零售戶王某的商店雖不在學校周圍,但為了多賣煙,經常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經營場所也沒有放置煙草局發放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標志牌,結果被學生家長投訴。煙草局經過調查取證,對其作出停業整頓的處理決定。
總之,
持證戶 要牢記
一店一證守規矩
亮證經營是前提
證照相符要統一
出租轉讓不允許
原址經營莫隨意
變更延續要提前
莫要錯過有效期
經營范圍不改變
接受檢查莫回避
其他規定要遵守
合法經營聚人氣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